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3日,尹某被网友以谈恋爱、找工作为由骗至江苏省丹阳市某村的传销窝点内。进入该窝点后,尹某即被要求上交手机等物品,随即被该传销窝点成员管某、潘某、刘某等人看管起来,“游说”尹某并逼迫其加入。为了逃离传销窝点,尹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管某、潘某、刘某等人捅伤,后被窝点其他成员制服,尹某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暴力伤害,后尹某等人被送至医院就医。尹某就医期间通过护士报警,办案民警到案后迅速查办,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刑事拘留。 尹某父母亲第一时间赶到丹阳,办案民警告诉他们可以聘请律师,尹某父母了解到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于是来到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援助中心在接待咨询并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当日办理援助手续,并指派中心副主任潘刘钢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了解了尹某的涉案罪名和基本情况后,先后两次会见尹某,对案发经过有了清楚的认识。综合案情分析,律师认为尹某属于正当防卫,当务之急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经与尹某父母协商,承办律师陪同二人来到医院,看望正在治疗的潘某等人,询问他们受伤情况并表示歉意。在与受害人沟通后,承办律师了解到这几位受害人家境均不富裕,加入传销组织被骗了好几万,本身也是传销的受害者。因此,尹某父母的慰问及赔偿无疑是雪中送炭,很快得到了受害人及家属的理解,顺利达成谅解。 律师依据会见尹某了解的案情、尹某之前的社会表现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为:2016年7月13日晚,尹某在传销组织内将7人刺伤的犯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尹某系2015年9月退伍不久的战士,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和悔罪态度比较好。尹某的近亲属积极弥补张某、刘某以及潘某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客观上减轻了尹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丹阳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尹某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决定对尹某不予批准逮捕,最终尹某被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近一年的侦查,于2017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律师依法通过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的疑点,对定罪量刑提出法律意见书。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之后,检察机关于2017年9月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刑期为2-5年。 承办律师就定罪量刑征求尹某的意见,确立了以认罪争取缓刑为重点的辩护思路,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发生的背景和客观环境明显对尹某不利,尹某的反抗只是为了自保。被告人尹某是因谈恋爱和找工作被骗进入传销窝点,之后被限制人身自由,在狭小的封闭空间内由传销组织成员看管。期间传销组织对其进行传销洗脑,事发之前有言语恐吓和肢体挑衅。而尹某是刚退伍的士兵,没有什么社会经验,这种情况从未遇到过,可想当时尹某的恐慌和紧张。尹某反抗的目的也只有一个:逃离魔窟,自保。 二、本案存在特殊的正当防卫。(一)特殊的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尹某在人身受到限制、遭受言语恐吓和肢体挑衅的情况下,经过2-3个小时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选择暴力反抗,从厕所逃到大门口,并努力想打开大门的过程中,用刀将看守他的三个传销组织成员刺伤,这是尹某为了自保选择的防卫。(三)即使认定尹某造成的伤害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防卫过当者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尹某的归案应该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尹某归案应属自首。首先,被告人尹某的归案系其自愿,在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其相关犯罪情况之前交代全部的案件情况。其次,交代问题全部彻底,如实供述,不避轻重。最后,自始至终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建议法庭能充分考虑尹某自首的情节。 四、尹某属于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尹某系退伍的战士,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于偶犯,其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五、尹某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减轻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尹某及其近亲属积极弥补受伤人员张某等人受伤的部分损失,并获得4位受害人的谅解,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性,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悔罪深刻。因此,建议法庭能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尹某虽属暴力性犯罪,考虑到综合其主观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法庭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尹某犯罪的正当性,本着刑法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和目的,给予被告人尹某重新开始的人生机会,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系自首、初犯、偶犯、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被骗至传销组织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传销是社会的一大毒瘤,本案的受援人本身也是受害人,为了逃脱魔窟,不受毒害,只能选择反抗。承办律师正是抓住“正当防卫”这个关键点,进行积极辩护。从特殊的正当防卫、防卫挑唆等角度着手,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同时,为了获得本案受害人的谅解,律师不辞辛劳奔走于医院、检察院,为取保候审的成功提高了概率,也是庭审量刑辩护的基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