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严某,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天门市。2017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名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同时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严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9月27日,严某到天门市司法局报到,由净潭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9月28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了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某的入矫宣告仪式,重点宣告了禁止令内容,即在接受缓刑的6个月内,被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同时,告知严某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法律后果,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警告,或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使严某明确了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严某入矫初期,司法所按照严管期的管理规定,对严某实施社区矫正,同时按照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内容对严某执行禁止令。 1.说服教育。由于严某案发前一直在武汉做早点生意,没有其他技能,现因接受社区矫正回到天门,他有点不适应,原本“煎包”、“煎饺”的手艺活没用武之地了,加上儿子准备成家,自己又成了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做生意赚钱了,心里很不是滋味。每每想到这,严某就想重操旧业,在天门做早点生意。为了打消严某重开早餐店的念头,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正反两方面为其剖析,一方面告知严某应该遵守禁止令内容,好好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度过社区服刑期;另一方面告知严某不遵守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劝严某尽早放弃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念头。但严某面对家庭的经济压力总抱有侥幸心理,屡屡试问司法所工作人员严管期过后在普管期能否去武汉做早点生意,工作人员再次对严某进行说服教育,说明违反法院禁止令的严重性,让他放弃去武汉做早点的念头。 2.加大走访力度。为巩固禁止令执行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让严某来所报到,与其谈话交流;同时对其不定期走访,掌握严某生活动态,劝说严某家人做协助监督工作,防止其再次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行业。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1.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是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下服刑,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24小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监管,更多的是依靠其家人、社区干部来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违反禁止令行为时,需要调查、取证、制止、带离等执法活动时,以司法行政机关现有的执法权限,困难十分大,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 2、由于严某年龄大、学历低,性格内向,只有做“煎包”这一技之长,自身家庭条件也有限,所以严某很想在社区服刑期间继续做早点生意补贴家用,曾经多次动了重开早餐店的念头,也跟司法所工作人员提起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严某的想法后,更多的是从法与情两方面,做细致的教育矫正工作,让严某放弃违反禁止令的念头,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两个月的社区矫正教育,严某已不像刚入矫时还有侥幸心理了,通过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严某彻底放弃了做早点生意的念头。现在每周一次的报到、每次的集中活动和集中学习都很积极。严某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谈话的时候脸上笑容也多了起来,会不由自主的规划起以后的人生路。

【小结】

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一方面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还要遵守禁止令内容,比一般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遵守矫正管理规定上有着更多更高的要求。为更好的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理解禁止令,严格依法执行禁止令,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在本案中,严某从最初产生违反禁止令的心理到最终坚决不触碰底线的转变,说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矫正起了作用,在工作中坚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有效制止了严某违反禁止令,帮助他顺利度过矫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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