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凤冈县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原户籍地贵州省凤冈县。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06年9月6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因有悔改表现获法院裁定减刑三次,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经监狱医院初诊患消化道静脉曲张大出血,为此,其所属监区于2017年11月21日提请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委托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罪犯张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1月30日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张某某患: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并食道胃底静脉曲张(重度)破裂出血,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鉴于罪犯张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治疗,监狱决定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2月14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确定罪犯张某某的妻子为其保外就医保证人。2018年4月11日,经罪犯张某某所属监区全体警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虽系三类罪犯,但其所患疾病不属于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因此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4月1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请刑罚执行科审查。考虑该犯系三类罪犯,刑罚执行科经初审认为需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社会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经监狱发函委托,罪犯张某某拟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凤冈县司法局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拟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同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其亲属也愿意担保,建议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0日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2018年5月2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6月15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凤冈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