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份,因贺巴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到蒙山县某镇某村某生产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测量和计算,获得征地补偿款共16.88万元。经某生产小组集体开会讨论,形成的分配方案为“按生产小组人口分配”,但不同意分配给户口在本小组中的唐某等8人,理由是这8人为出嫁女和其子女,这些人中有的人不在村内居住,也未参与过村里的公益事业的捐资。为此,某生产小组集体与唐某等8人,以及这8人的家属发生纠纷。某生产小组召开多次户主会议,两方始终无法统一的意见。2018年1月8日,某生产小组组长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在征得唐某等8人的同意后,调委会受理了此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受理此案后,调解员马上向该生产小组所在村委会干部、纠纷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该生产小组多数村民之所以不同意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唐某等8人,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传统观念的认识,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回娘家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其次,认为唐某等8人中有些人不热心于生产小组内的公益事业,修路要捐款时有人也不捐,认为他们没有资格参与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调解员特意收集、整理关于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可以参与征地款分配的案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将这些案例和法律规定打印成宣传资料,带到调解工作的现场。 1月9日晚上8点,某生产小组召开全体户主、代表会议,调解员到会议现场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先将宣传资料发给参加调解会的各位户主、代表,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然后再进行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 调解员告诉群众:“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唐某等8人户籍还在某生产小组,而且其生活也是来源于生产小组的土地,应当认定其为该生产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资格享受集体财产的分配,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希望各位户主、代表知晓法律规定,不要侵犯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听了调解员一番说法讲理后后,部分户主、代表态度也开始有所软化,表示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确实不应该剥夺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分配权。但是他们出提出了一些问题:能否要求出嫁女及其子女承担本组集体公益事业的捐资?出嫁女子女的户口是否可以跟随母亲落户到本生产小组?……就这些问题,调解员一一进行了解答,同时旁征博引许多相类似的案件,调解员适时地指出,没有人可以光享受,而不付出,依据法律出嫁女应当享受此次征地拆迁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此次的修路捐款也应当勇于承担,这个观点立刻得到了在场户主、代表的认可,打消了他们心中的疑虑。就这样,调解员通过法律宣传法、案例说服法、利益平衡法等调解技巧,历经两个半小时,最终说服参加会议的所有户主、代表都签字同意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唐某等8人。
【调解结果】
2018年1月9日晚上,参加开会的某生产小组户主代表当场签下征地款分配方案,内容如下:2018年1月9日晚上,以召开户主会讨论一致同意,某生产小组某地征地款(16.88万元)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7年12月12日在册的某生产小组户口的人口数分配征地补偿款(同意唐某等8人参与分配),原未交修路捐款的,在本次征地补偿款分配数额中扣减。 当天晚上,某生产小组的组长当场按以上分配方案将16.88万元现金分给了各村民。这起涉及近40多户100多人、征地款16.88万元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得以顺利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为征地补偿款纠纷,涉及人数、金额较大,调解员高度重视,抓好调解前、调解时、调解后三个时间节点,采用三个“得当”的方式方法,成功调解好该纠纷。 一、调解前普法宣传得当。调解员有的放矢地做好“调前法律宣传”。通过宣传《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这法律条文,让群众心中“出嫁女也有征地补偿的分配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得力帮助。 二、调解中运用法律得当,调解员准确地运用《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条文,依法开展调解,力求公正;另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确保当事人们今后的人际关系依然能够一片和谐。 三、调解后提出建议得当,调解达成的结果是出嫁女等数人分得征地补偿分配款,调解员建议她们主动交纳修路捐款,为集体经济发展做贡献。该分配办法得到双方好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