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通化县。2017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13日,通化县司法局收到通化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评估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调查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和后果,对所居住地的影响等事项。 2017年11月14日,根据通化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通化县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全面详实地调查了解。司法所3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评估小组,通过走访被告人李某的家人,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情况、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工作情况、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况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走访了村治保主任、邻居等详细了解被告人李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他的一贯表现以及对其实施非监禁刑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被告人李某在村里有住房,邻里关系和谐,家庭和睦,社会关系良好。他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较好,也有稳定工作,就是喝酒后自控能力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李某的现实表现情况,了解到李某此次犯罪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也没有产生严重后果。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司法所结合各方调查意见,进行综合评估,集体研究,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对李某实施非监禁刑对居住地影响不大,适合社区矫正,上报通化县司法局。2017年11月16日,经通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了李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当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及时告知结果并送达书面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7年11月29日上午,通化县司法局收到了通化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2017年11月29日上午,李某到通化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李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李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并让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保证遵守各项规定,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11月30日,司法局向通化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李某办理了定位监管手机,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当天下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档案。并为李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和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督促李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李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李某母亲再三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某司法所对李某的矫正工作。 为给李某上好矫正第一课,促使李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教育矫正的起始环节。司法所把好入矫关口,为以后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这个环节,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遵纪守规意识和在矫服刑意识非常重要,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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