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999元,郑某承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307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该判决认定该犯系累犯。2012年7月13日送入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11月23日转入长康监狱服刑改造,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8年11月13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应于2021年12月28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8日,罪犯郑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郑某自上次提请减刑之后,2018年10月8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4月22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10月25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3月2日获表扬一次,共计获监狱表扬四次;无证据材料证明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1日,依照《重庆市监狱办理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渝狱发【2019】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郑某拟提请减刑情况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二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2020年6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长康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郑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郑某在本考核期间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加强思想改造。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提请减刑以来共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999元,其中个人承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307元均无执行依据。具备二种从严掌握情形,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郑某提请在不超过九个月减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 2020年6月1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郑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郑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郑某提请在不超过九个月减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具有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两个从严情形,建议对郑某提请在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2020年7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长康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20年7月30日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8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郑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郑某在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郑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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