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邓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邓某某,男性,1947年12月10日生,72岁,已婚。2018年X月X日,在XX镇XX村委会XX街老年活动中心内,被鉴定人邓某某伙同谢某某、谢某某当庄用骨牌“推牌九”的形式与多人聚众赌博。被鉴定人邓某某涉及XX镇XX街老年活动中心赌博案一案。后被鉴定人邓某某因车祸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于2019年X月X日至 X月X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至今现被鉴定人邓某某行动能力、语言能力仍然受限。警方为本案需要,现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邓某某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受审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XX医院住院病历摘要: 住院时间:2019年02月07日-2019年04月27日,住院79天。 患者邓某某因“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2小时余”入院。 入院查体:神志模糊,查体欠合作...额顶部可见多处伤口,已清创缝合,右侧眼眶肿胀,青紫...。 入院诊断:...2、弥散性轴索损伤...7、脑梗死(双侧额顶枕叶及右侧基底节区)。 出院诊断:1、弥散性轴索损伤...7、脑梗死(双侧额顶枕叶及右侧基底节区) ...。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状况检查。 2. 精神检查 邓某某坐在轮椅上检查。不能步行,表情平淡,意识清楚,检查时可用简单的语言方式与其沟通,回答问题反应比较慢,对答欠切题,言语欠清晰,存在部分运动性失语,呈非流利型口语。表现语量少、讲话费力、发音费劲、部分找词困难等,对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成员等一般情况均不能正确回答,有乱回答情况,不能正确陈述其个人经历和个人身份,一般常识欠佳,计算力差,不会用钱,可以用筷子和勺子进食,修饰、洗浴、大小便清理等生活自理能力差,远近记忆力均下降。其理解力及概况能力下降。查及偶有言语性幻听。情感平淡,表情茫然,有乱喊乱叫、乱发脾气、易激惹等情况。意志力减退,行为懒散,无自知力。检查时无防卫掩饰。体格检查无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进行诊断评定。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鉴定调查、本次鉴定精神检查的症状和表现,被鉴定人邓某某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中度智能减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进行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邓某某在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中度智能减退)的精神症状影响下,导致其目前辨认能力、辩护能力均受损害而且不完整。评定被鉴定人邓某某目前无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根据材料和检查: 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邓某某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中度智能减退)。 2、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邓某某目前无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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