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晚,成某(女,16岁)、李某(男、17岁)、任某(男,20岁)、翟某(男,17岁)四人在永康市古山镇某宾馆内聚会喝酒,其中李某与成某系情侣关系。凌晨0点55分,任某离开宾馆,程某三人留在宾馆里睡觉。次日早上6时左右,李某发现成某嘴唇发紫,呼吸急促,神志不清,立即将其送往永康市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定成某系饮酒过度导致心脏骤停,成某继母欧阳某听后,情绪非常激动,认定李某、任某、翟某是此次酒局的共饮者,应对成某死亡负责,各方引发了激烈争吵。医院报警后,民警把相关人员带离医院,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取证,排除刑事行为的可能后,根据 “一警情三推送”工作机制,将案件推送至镇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及时委派调解员介入案件,进行调查了解。调解员根据实地勘查、走访询问,了解到聚会期间,任某未饮酒,其余三人共饮红酒四瓶,啤酒20瓶。死者成某双亲均已去世,由继母欧阳某抚养。欧阳某认为,此次饮酒事件中成某发生意外,李某、任某、翟某作为参与者,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对三人赔偿合计人民币90万元。 掌握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某和翟某的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李某、翟某监护人和任某表示,当天聚会喝酒均为自愿,成某的死亡事件,不排除身体其他原因导致,其本人应该负主要责任,他们均不同意欧阳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欧阳某情绪激动,调解难以继续进行。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头作当事人工作。 首先,调解员对欧阳某进行安慰,平息其激动的情绪,并表示自己会站在法律角度,基于客观事实并本着公正的态度,对此事进行调解,维护成某的合法权益。欧阳某情绪平息后,调解员以法释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成某系未成年人,虚岁16岁,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但却未加以克制。身为成某监护人,欧阳某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预防成某饮酒行为,但其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也应负一定责任。经调解员阐明法律,欧阳某意识到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过大,表示愿意降低。 随后,调解员与李某、翟某监护人、任某进行沟通,表示李某、翟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也应认识到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性,李某主动约出成某,有较大过错。饮酒过程中,李某、翟某与成某存在飙酒行为,致使成某因过度饮酒死亡,具有过错。任某系唯一成年人,也是此次聚会的参与者,对饮酒者有提醒、阻止义务,但任某未阻止,并提前离开,也具有一定过错。 在调解员分别沟通下,四方均意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和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调解员提出,由成某及监护人负主要责任,李某、翟某、任某依据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李某补偿死者成某家属人民币5.5万元,翟某补偿死者成某家属人民币2.5万元,任某补偿死者成某家属1万元,三人共计补偿成家属人民币9万元,当场交付。 成某家属对李某、翟某、任某三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饮酒导致意外死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是当事人很特殊。三人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健全,对法律法规和生活常识的知识储备不够,调解员能够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原则,结合实际,从情理、法律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减少意见分歧,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纠纷。二是发生时间比较特殊。处于本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阶段,处置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调解员及时介入,避免人群聚集,做到了疫情防控。三是处置机制特殊,充分利用了永康市社会矛盾化解的“一警情三推送”工作机制,社会矛盾警情受理,简易矛盾,一出警民警就地化解复杂矛盾,二推片区民警驻村干部带回单位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三推送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力量多元化解,此案例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迅速进行案件推送,安抚家属,稳定社会舆情,避免死亡事件引发民转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