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日上午,被告彭某驾驶粤S牌小型轿车沿梨园东路由西往东行使,因有事被告将该车逆向停放在道路北侧路边。上午9时20分许,被告彭某驾驶该车从路边右转弯进入梨园东路准备掉头往西行驶时,与由死者王某驾驶的沿梨园东路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无责任。事发至今,被告尚未赔偿原告的损失。
【争议焦点】
死者王某的死亡赔偿应当由谁承担;该笔赔偿款应当由谁取得,该怎么分配。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情况后决定先和死者家属一起与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在赔偿落实后再由死者家属协商赔偿款该怎么分配。
【案件结果概述】
经协商,死者王某家属与肇事司机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死者王某赔偿款总计为一百余万元,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彭某承担。 协议签订后,因该赔偿款该怎么分配,死者父母、妻子、及小孩无法达成分配协议。经律所与死者家属协商,最终达成分配协议:1、死者老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贰拾万慰问金由死者父母享有。2、死者交通事故赔偿款(与保险公司调解)中由死者妻子拿出拾万元另加标的超过100万的部分尾数支付给死者父母,其余赔偿款均归死者妻子所有。协议双方均同意所有赔偿款打入死者妻子的银行账户。3、死者妻子在上述剩余赔偿款用于偿还王某生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房贷、银行贷款、个人借款)这些债务无需死者父母承担。4、死者妻子将其所得赔偿款中的叁拾万元用于购买两个小孩的教育保险或者基金。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彭某不按交通规则停放及行车,最终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彭某车辆又在保险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内。因此,从保证死者合法利益出发使死者家属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律师认为,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彭某赔偿。至于死者家属得到赔偿款后该如何分配,由死者家属自行协商或者依法处理。
【结语和建议】
1、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或肇事方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方便交警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本案中,死者王某家属及时地委托本案律师主张索赔,保障了自已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3、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死亡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中就涉及到死亡的情况,本案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索赔的绝大部分主张得到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的认可,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