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公司诉某湖北某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行政诉讼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襄阳新恒星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星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因樊城解放路片区日城改建项目的需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樊城区政府)于2012年7月25日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2012】第1号),新恒星公司的房屋位于该公告征收范围内,属被征收房屋,2014年8月4日,樊城区政府下属单位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新恒星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新恒星公司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东方红大道117号的一栋3层非住宅经管性用房与案外人胡某签订了《襄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权调换协议》,并进行了拆除。该房屋产权原系1983年9月15日襄樊市计算机外部设备厂(原襄樊市计算机外部设备厂所有,后被原襄樊市内燃机配件厂兼并,并经产权转让等变更为新恒星公司)从原襄樊市砂轮厂邱某处购买,后经报批重建、扩建形成,用于开办电子产品经销技术服务部,1989年至2014年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周某开设个体服装店。因樊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错误的将该房屋被征收所有权人确定为胡某。为明确产权所有人,2016年6月15日,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终966号民事判决维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确认位于樊城区东方红大道117号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新恒星公司所有。故请求: 1、依法认定樊城区政府擅自、强行拆除新恒星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东方红大道117号的一栋3层非住宅经营性房产的行为违法;2、判令樊城政府向新恒星公司补偿同地段、非住宅经营性房屋面积109.88平方米,并赔偿200万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樊城区政府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2017年12月27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新恒星公司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拆房屋为51平方米,拆迁实测面积为54.88平方米,经双方协商该房补偿款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于2018年3月2日前由樊城区政府付清,逾期不付,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2、双方纠纷全部解决;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新恒星公司承担。该调解协议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确认后出具行政调解书。

【争议焦点】

一、樊城区政府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产权归新恒星公司所有的房屋与案外人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权调换协议,并进行了拆除的行为是否违法;二、樊城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对新恒星公司进行赔偿;三、赔偿金额是否有证据能够认定。

【律师代理思路】

此案属于房屋征收补偿所产生的争议,案涉房屋已经对案外人进行了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后又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认给了新恒星公司所有,已经拆除的房屋不可能归还,房屋补偿金已补偿给了案外人胡某,房屋补偿价值亦存在分歧争议,房屋征收工作又要依法及时推进,如仅凭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无法达到房屋征收的目的。此案不能机械的强调只能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一个渠道解决争议,把矛盾交给法院去解决。 调解是司法部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切实有效的解决争议手段,在对待此案的处理上,律师除了据理力争维护政府形象以外,还要认清政府的地位和达到的目的,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基础上争取政府相关领导的支持和认同,做好换位思考,运用调解手段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调解解决此案纠纷。

【案件结果概述】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确认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该房补偿款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于2018年3月2日前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向新恒星公司付清。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该条规定的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房屋征收,必须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其他人。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解读:该条规定的是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必须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补偿协议,其补偿协议的相对人必须是被征收人,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签订补偿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中,樊城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新恒星公司所有的房屋补偿给了他人,又被拆迁完毕,产权人是此后通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其享有的产权,而樊城区政府确实没有对产权人进行补偿,新恒星公司主张对其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樊城区政府确应依法补偿。 律师在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过程中,必须强调依法征收,不能违法强拆,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过错,应该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不能机械的强调只能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调解是司法部门支持政府在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切实有效的解决争议手段。

【结语和建议】

1、政府对房屋征收必须依法行政,面对矛盾必须正确对待,想方化解,行政调解是化解纠纷、保障社会稳定、享受法律公平的有效手段; 2、律师代理房屋征收行政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行政调解手段处理好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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