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韩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到吉林省磐石市某大型超市工作,按年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韩某某被分配到超市分店工作担任粮油课长一职。2020年7月16日,超市以韩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韩某某无法接受,遂向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超市应支付韩某某经济补偿金16900元及工资1509.67元。收到裁决书后,超市不服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韩某某老伴身体不好,没有收入,仅靠韩某某打工赚钱维持生计,家庭很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维权,遂于2021年1月28日,向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遂指派磐石市东宁街道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案,法律服务所很快确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汤世英作为韩某某的代理人承办该案。 代理人经分析案情,结合仲裁阶段超市举证的证据材料初步认为,超市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超市应依法支付韩某某赔偿金,但在仲裁阶段韩某某主张单倍经济补偿金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代理人将该规定向韩某某依法示明,韩某某明确表示只要能拿到单倍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就可以。 代理人注意到,超市主张韩某某因工作失误致使大量商品过期,用人单位因此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对韩某某工作失误致使大量商品过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明确了答辩思路,同时结合用人单位举证的证据,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超市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情形出现后,才能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超市以韩某某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能胜任工作等事项为由,单方解除与韩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磐石市某大型超市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经工会通过,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生效的单位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原告应就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首先应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无合理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者造成单位损失时向其索赔的重要依据。其次必须保证已将相关规章制度以公示或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否则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而言难以发挥约束力。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情况说眀,说明部分商品过了保质期限,然而没有能够提供已将该涉及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列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中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相应依据。韩某某对此不认可,对韩某某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某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的哪条、哪款。法律应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用人单位起诉状所陈述的内容体现韩某某不胜任本岗位工作,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用人单位以微信的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程序严重违法,原告没有履行必要的解除程序,充分说明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书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标准执行。对原告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形,《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查封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案情,依法参加庭审并提交了答辩书。经过努力,磐石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超市支付韩某某经济补偿金16900元、工资1509.67元。

【案件点评】

案件虽几经波折,但最终在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代理人的帮助下,作为劳动者的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韩某某对诉讼的结果比较满意。 同时代理人认为案件也有些许遗憾,在仲裁阶段,当事人的主张单倍经济补偿金。按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但因申请人不了解法律规定,故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因一事不再理,到诉讼阶段也无法挽回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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