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同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某,男,199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2017年11月15日,魏某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17年11月5日,司法所接收了魏某某并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同时,经过对魏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开会研究后,根据魏某某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建立矫正对象管理档案,签定矫正责任书,实施目标化管理;二是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矫正小组,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成立以社区矫正工作者、村领导和家属的社区矫正小组,通过访谈,关心等方式实行帮教。三是对魏某某进行行之有效的日常管理。利用电脑+微信定位的方式,对魏某某进行实时定位监控,要求其每月按时报到,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四是要求魏某某每周电话汇报思想一次和每月当面汇报思想一次,内容可以多方面,重点是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严格履行每月的“双八”制度,即每月八小时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和每月八小时的公益劳动,司法所力求通过以上举措,可以随时随地了解魏某某的生活近况和思想动态,如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与魏某某所在村委会的村主任及家属共同成立了一个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使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按照规定要求魏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每周一次电话汇报自己本周的活动范围,自我反思情况以及生活状况,每月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时,要求其当面汇报本月自己的思想和日常活动,并将纸质版上交至司法所存档。 (四)根据规定对魏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前三个月对魏某某实行严管,后根据魏某某的日常表现进行动态调整,因魏某某表现良好,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定位手机时刻保持畅通,无私自越界行为,有事外出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无再犯罪行为,故后面将其调整为普管级别。 (五)对魏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接收魏某某之初,先要求其办理电信卡开通定位服务,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及时办理了电信卡,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开通了定位管理。在社区服刑期间,魏某某无私自越界行为,并时刻保持定位手机的畅通,没有出现过离线和人机分离的情况,保证了司法所对其24小时全天候的监管。 (六)司法所到魏某某所住村居走访核实情况 魏某某家平时多在家种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核实,发现其活动范围固定,家庭情况稳定,社会交往简单,但是因在社区服刑,内心思想压力较重,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心理辅导。 (七)对魏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2017年11月16日,魏某某因要去宁东结算工资,请假2天,司法所便准予其请求,并要求其回来后及时到司法所销假,2017年11月17日魏某某结算完工资及时返回司法所销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矫正期间魏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对自己的身份有清醒的认识,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增强了其责任感,从刚开始的思想包袱重,到现在能坦然面对,积极生活。应司法所的要求,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了其法制观念,赢得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及邻里的一致好评。

【小结(或反思)】

“严是爱,松是害,不管不教会变坏”,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一种人文关怀。只有依法加强管理,并辅之以积极的心理疏导,社区矫正工作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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