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平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平(化名),现年54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某街办,在湖北隆图公司(化名)从事环卫工作。2014年8月24日,隆图公司在土石方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点军区江南大道道路,王平在清扫路面渣土时,不幸被孙梦(化名)驾驶越野汽车撞伤,后经抢救挽回生命,但因伤势过重,导致一级伤残变成植物人,护理依赖为生存期完全依赖。 事故发生后,王平的妻子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受伤的王平。2015年6月经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肇事者孙梦及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隆图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共同承担王平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书中还载明“定残后的护理费本院暂时支持二年,出院后的治疗及护理费用可在两年期满后另行主张”。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隆图公司支付了赔偿款,被告孙梦的赔偿款约定为分期支付,为不再增加被告孙梦的经济压力,王平的妻子未在两年期满后立即再次起诉。然而,6年过去了,王平的病情没有好转,需要妻子全职照顾,孙梦的赔偿款也仍未完全支付,一家人仍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2020年8月,王平的妻子向宜昌市点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并在了解到事实经过以后,点军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当天指派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道荣承办此案。 承办人认真分析了案情,对王平的后续治疗费、护理用品费等重新申请了司法鉴定,收集了新的证据材料,同年11月将被告孙梦诉至点军区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点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照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已经发生的费用,判决孙梦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平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已发生的治疗费护理费合计233389元,截至2022年11月的后期治疗费合计151457元。 被告孙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点军区法律援助中心秉承“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宗旨,简化审批流程,再次为王平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同一人员继续承办。 二审时被告提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是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其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每月产生1200元医疗费用,但王平及其代理人主张的医疗费用缺少住院记录和相关费用票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花费的数额,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二是护理用品费用也应当凭票据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为准。承办人发表观点认为:(一)在一审中上诉人对第一次法医鉴定结论不认可,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选定了鉴定机构,原审法院是依据第二次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后期治疗费为每月1500元,除去隆图公司20%的赔偿责任,由上诉人孙梦每月支付1200元是有依据的;(二)护理用品费因无鉴定标准,建议以实际支出为依据,受害人现仍呈植物人状态,每天需要注射器、纸尿裤、消毒、毛巾、空调、湿巾等物品,无法具体到每一项单个票据,王平及其妻子主张的每月1000元的护理用品费用,折算下来每天仅33元左右,该费用是必然产生的费用;(三)王平的妻子在日常治疗及护理中本着只要能保障王平的基本生存条件的原则,能节省就节省,能不住院就不住院,以免扩大经济损失,增加上诉人的经济压力,王平及其妻子主张的费用已是最低要求。同时承办人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等证据材料。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对王平主张的医疗费、护理用品费、后期治疗费是否应予支持。经审理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认为,王平自2014年事故发生多年后持续呈植物人状态,从一般的社会生活认知可知,植物人的生存无法独立完成,除了一般的常规治疗和生存需要的护理用品外,更需要家人、陪护人员付出精心的护理、持续的康复理疗和长期的耐心和关爱,一审根据王平的生存状态,结合两次鉴定,对王平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及其后两年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最终宜昌市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当,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场历时半年的法律援助,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2014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后续治疗费纠纷案件。遭遇事故的受害人是一名环卫工人,因其在工作中遭受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伤残,呈植物人状态,无法沟通和交流,增加了援助的难度。加之受援人的妻子要随时对其进行陪护,所有的鉴定、取证、办理、起诉、应诉流程都需要案件承办律师的耐心帮助。承办人秉承着扶危济困的原则,不辞辛苦,积极作为,体现了法律人良好的职业素质。本案中,受援人与肇事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持续多年,前后经历了三次庭审,且其中一方责任单位已经注销。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第一时间重新申请了鉴定,在充分保护受援人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赔偿一方的执行能力,更好地保障了受援群众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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