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化名),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2017年2月,郑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2月28日,郑某某到灵台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虽能遵守法规、服从管理,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内心存在抵触情绪,且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其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时常出现,并经常出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司法所发现这种情况后,根据其具体情况调整矫正方案,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参加教育矫正活动,每周必须电话报到一次,并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材料。郑某某对此仍然态度消极、敷衍了事。 2017年9月13日,司法所通知郑某某9月14日上午8时到司法所会议室参加集中学习,但其未按时参加,工作人员当日上午向其拨打电话十余次,均显示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感到事情严重,遂于下午到郑某某家中寻找,其母也不知郑某某去向。9月15日、16日,司法所在郑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又两次前往家中寻找,均无结果,其父母也没有联系上郑某某。 2.对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郑某某经常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司法所于9月17日向县司法局提出给郑某某警告处分的建议,灵台县司法局随即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9月18日,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在郑某某家中得知其已几天未回家,家人也与其无法联系。9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其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于某某联系到郑某某,证实其无故外出至新疆,并将电话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即责令其限期返回。郑某某私自跨省外出,未向司法所说明情况并报告、请假,是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关条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20日,司法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给予警告一次,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经灵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集体评议、主管副局长批准,司法所对郑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20日,灵台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郑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郑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灵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郑某某作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及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警告之后,司法所根据郑某某的具体情况调整矫正方案,并在灵台县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对其进行安置,郑某某也真正体会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郑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后,郑某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认识,意识到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就有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因而接受矫正的态度明显转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此过程中,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会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到郑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2017年9月20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警告决定书的送达进行了监督。 (六)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郑某某依法予以警告的决定,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了极大影响,司法所也借此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与郑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于某某、张某感触很深,身份意识明显增强,参加矫正学习也主动、认真了起来。
【小结】
本案既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又起到了教育本人、警示一片的作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违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服从监管或管理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局(司法所)不仅要开展教育矫正、强化日常监管,还要掌握其违法违规的事实,及时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警告处分,促使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改正错误行为,增强身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