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卢节来妨碍司法公正受行业处分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2年下半年,卢节来为获得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张某某在案件审理、沟通协调、案源介绍方面的关照,先后二次向张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25000元;2015年底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妻子郁某送给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卡。 上述事实,有卢节来的陈述、调查笔录,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佐证。

【处理情况】

2017年5月10日,卢节来主动向本协会如实陈述了向张某某行贿的全部事实,并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安徽律协认为,卢节来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依法执业,但其为了委托人利益,向司法人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予以纪律处分。 2017年8月9日,安徽省律师协会决定给予中止卢节来律师会员权利五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3条、第7条、第15条第1款第5项、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2项之规定,对卢节来决定作出的行业纪律处分。 附: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卢节来,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执业证号13405200610423624。 本会投诉查处与纪律惩戒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对卢节来涉嫌行贿一案立案调查。2017年7月25日作出拟处分决定。同年7月28日,本会向卢节来告知了惩戒委员会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卢节来表示不申请听证。2017年8月9日,本会投诉查处与纪律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卢节来的正式处分决定。本案现已处理终结。 经查,2012年下半年,卢节来为获得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张某某在案件审理、沟通协调、案源介绍方面的关照,先后二次向张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25000元;2015年底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妻子郁某送给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卡。 2017年5月10日,卢节来主动向本协会如实陈述了向张某某行贿的全部事实,并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 上述事实,有卢节来的陈述、调查笔录,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会认为,卢节来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依法执业,但其为了委托人利益,向司法人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予以纪律处分。鉴于卢节来能够主动承认违规并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可以减轻处分。 现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3条、第7条、第15条第1款第5项、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2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卢节来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中止卢节来会员权利五个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安徽省律师协会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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