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程某某,男,1989年6月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人。2012年3月14日晚11时许,李某某、朝某某等人在陇西阳光丽岛喝完啤酒后,与阳光丽都工作人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同是阳光丽都的后台工作人员潘某劝开;过后,朝某某又到后台同王某某理论,并殴打王某某,潘某及其朋友马某某在旁边劝架,朝某某还将潘某、马某某用脚踏了几下。离开阳光丽岛后,朝某某、李某某在阳光丽岛门口与潘某、马某某等人争吵,马某某叫来了其男朋友程某某,称自己被打,程某某与朝某某、李某某等人争吵打斗,打斗中,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弹簧刀将李某某、朝某某戳伤,之后和马某某坐车到文峰镇景利达宾馆,在宾馆卫生间把刀子上的血洗干净了。2012年3月15日凌晨1点37分,公安民警在陇西县文峰镇景利达宾馆503房间抓获嫌疑人程某某。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系单刃锐器致动、静脉破裂失血死亡,朝某某之伤系轻伤。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 69933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申请上诉,故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重新开庭审理,同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某某于2013年4月9日送入甘肃省定西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服装定制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于2015年9月2日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甘肃省定西监狱文件《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甘定狱发[2017]110号),甘肃省定西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及时排摸,综合考察程某某的改造表现及改造成绩,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建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5分,并取得服装设计定制工初级证书;劳动中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获表扬6个,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暨代表,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被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7年5月19日五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会议研究程某某等人的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程某某自2015年9月2日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69933元。一年九个月内,获监狱表扬6个,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暨代表,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被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服装加工技术等级证书初级。经2017年5月19日,五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评议,认为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7年5月22日,五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了程某某等人的提请减刑案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了程某某自2015年9月2日减刑以来的一贯改造表现,并查阅了相关案卷,认为程某某自上次减刑一年九个月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69933元。一年九个月内,获监狱表扬6个,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暨代表,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被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服装加工技术等级证书初级。经2017年5月2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7月7日,定西监狱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议,会议研究定西监狱2017年度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经会议审查,认为五监区认定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对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12日,定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研究定西监狱2017年度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经会议审议后,认为程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并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8月9日,定西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定西监狱2017年度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经会议审议,认为程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8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5分,并获得服装定制初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69933元。自2015年9月2日减刑以来,共获表扬6个。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暨代表,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被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程某某自2015年9月2日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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