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肖某某交通事故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出庭质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肖某某,女,43岁,2013年5月19日9时许,因车祸致伤腰骶部,当即伤处疼痛、活动受限,伤后在邵东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5日在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现受邵东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情况】

2013年8月20日,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收到邵东县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对肖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伤休时间进行重新鉴定”,法院提供了肖某某在邵东县某某医院住院病历资料、相关影像学片及报告单、原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详细审阅法院提供病历资料,回阅相关影像片,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肖某某进行法医学检查。 综合阅片及检查,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娄湘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肖某某损伤的后遗症不构成伤残等级。伤休时间从伤后起共计陆个月。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3年11月1日,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收到邵东县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3年11月13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二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出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3年11月13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审查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3年8月20日,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经检验伤者,结合病史,查阅邵东县某某医院病历资料,回阅被鉴定人相关影像片,经认真分析、讨论,认为被鉴定人骶骨骨折应予认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之相关规定,其上述损伤的后遗症不构成伤残等级,并出具了娄湘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 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被鉴定人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后遗症不构成伤残等级理由如下: 1.被鉴定人肖某某此次交通事故主要损伤为骶骨骨折,虽然临床诊断为S2、S5椎体骨折,但被鉴定人已是43岁中年女性,骶椎早已融合为一块骶骨,回阅被鉴定人伤后相关影像学片证实其各骶椎已融合为一块骶骨。 2.随着人体的生长发育,成年后骶骨内早已无脊髓,只有脊髓末端的马尾终丝,途径骶骨的骶管经骶前孔、骶后孔出骶骨,这些出骶孔的马尾终丝在出骶孔时已融合汇集成了盆部及双下肢各大神经的神经根,简言之,即骶骨的损伤只有可能伤及盆部及双下肢的神经,只有可能引起骨盆或双下肢的神经性损伤,也只有可能导致下肢运动感觉及生殖系统功能的异常。 3. 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于被鉴定人伤后3个月后查体,查体示其骶尾部压痛(+),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下肢运动感觉未见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余未见明显异常。 4.综上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骶骨骨折存在,结合案情及伤后住院期间病历资料,2013年5月19日车祸外伤可以形成。被鉴定人伤后至鉴定日查体时仅骶尾部压痛(+),余未见明显异常,未见骶尾神经损伤症状及体征,即被鉴定人伤后仅出现骶骨骨折及局部外伤后表现,骨盆亦未见畸形愈合,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之相关规定,其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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