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早年结婚,生育一子甲某,现王某与李某年事已高,欲将名下的一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甲某,因甲某也已成家,王某与李某担心年轻人婚姻不稳定,万一将来甲某离婚恐房产要被配偶分割一半,同时也担心万一将来甲某不孝,晚年生活没有落脚之处。后将情况告知甲某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和李某将名下房产赠与甲某后,指定为甲某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同时王某及李某保留在上述房产中居住直至去世的权利。 XX年XX月XX日,王某、李某与甲某来到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公证员,公证员一次性告知了其所需提供的材料,次日,公证员按双方意愿起草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公证。王某、李某和甲某持公证书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有关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法定情形外不可撤销。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赠与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受赠人: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人王某、李某与受赠人甲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前面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赠与人、受赠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相关赠与人、受赠人告知了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赠与人、受赠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该《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具体。 三、在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楼XX门X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XX号】属于赠与人王某、李某夫妻共有,现赠与人王某、李某自愿将上述房产赠与受赠人甲某个人所有,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甲某表示接受赠与。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如下:赠与人王某、李某与受赠人甲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受赠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该《赠与合同》上赠与人王某、李某与受赠人甲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