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55年3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因犯合同诈骗罪,2012年3月12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2012年4月10日被送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改造。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15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诊断 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长期便血,2017年1月发现肛门有肿块脱出,需以手还纳现象。2017年9月22日监狱干警带领该犯到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外诊,被诊断为肛管癌。2017年9月25日,该犯家属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由其儿子李某某作为该犯的保证人,10月13日,该犯所在的二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和罪犯医院全体医生开会讨论同意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2017年11月9日监狱委托辽宁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2月19日,辽宁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出诊断:1.肛门恶性黑色素瘤2.肝转移。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28日,监狱委托罪犯李某某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治评估调查,并来到该犯拟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实地考察,取阅了房产证并用执法记录仪留下了影像资料。2018年1月8日,辽宁省瓦房店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治和保外期间的监管。当日,二监区根据诊断结果及调查评价结果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提出罪犯李某某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月10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程序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议。2018年1月1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同时邀请驻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经评议,一致同意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驻监检察院检察官对罪犯李某某暂予无异议。评议后按程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罪犯罪犯和干警提出异议。2018年1月24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一致同意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整理相关文书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收到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刑罚执行处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经刑罚执行处处务会研究认为,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的提请意见,并提请省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李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2月11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将罪犯李某某押解至辽宁省瓦房店市,与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办理了交接手续,罪犯李某某于当日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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