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高某某与林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某与林某是前后院多年的老邻居,高某某在林某家后院,从林某家西侧通行。在2019年3月的一天,林某挖了很多树根堆在墙西侧当院墙使用,便把高某某出入的通行路占用了近一米,高某某出行很不方便,有时车辆进出时都被树根刮蹭到。高某某便找林某商谈此事,让林某往里面挪一下,使其方便出行。但林某以此地为集体土地,谁都可以使用为由拒绝挪开,又以往后挪需要费用等各种理由拒绝,为此高某某心里堵着气,出入不方便不说,每次看到一些树根挡道出行很别扭,精神状态都不好。最后高某某多次找林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要求林某往里面让宽路面,使其能畅通出行。

【调解过程】

调委会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马上联系镇土地站工作人员李某,拿出土地使用证反复进行核查,查看双方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及院里面积,做到心中有数。之后便联系到该村委员会成员,一起来到双方家进行现场调解。首先以法理进行讲解,希望双方以方便邻里出行为准则,能替对方着想一下,从情感方面进行沟通。但林某的妻子却一直怀有抵触情绪,以堆树根的地方是她家土地面积之内为由坚决不让。最后土地站的工作人员拿出土地使用证对林某家的院落进行了实地测量,测出林某堆树根的地方并没有在其使用面积之内,是占用墙外道路大约一米左右。在事实面前林某承认占了道路,但还不太情愿让出。 调解员又从法律的角度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听到调解员对法律的诠释后,林某的妻子态度有所动摇,后调解员又向他们讲了讲“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以及双方曾多次相互帮助盖房和耕地等事实,林某决定让出来一些路面,但还是觉得太费事了,得花费一定的费用。经过多方劝解,高某某同意只要林某能让宽路面,以方便自己出入就行。林某看高某某都做了让步,最后也同意把树根往后挪里面二尺,下午就开始动工。协议达成后,高某某痛快的长长的舒了一口郁集在心中闷气,并对来调解的工作人表示了感谢,林某也觉得就因为自己怕费事不挪树根,而让这么多人来帮着解决很过意不去,同时为自己做的这事也感觉有点过份了,对高某某表示了歉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某把树根往后挪里面二尺,并对高某某表示了歉意。

【案例点评】

农村的邻里之间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林某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林某在堆集树根时侵占公共道路而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高某某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人民调解工作中,特别是在农村邻里之间,大多都是亲戚关系。调解时除了以亲情友情这种靠感情进行调解外,更要拿出在法律上有绝对证据的东西,这次调解,土地部门拿出土地证进行实地测量,村委会成员进行了亲情感情的勾通都是达成协议的关系,所以调解是个多部门进行联调联动的过程,多方进行摆事实讲道理述感情,才能使调解工作达到满意的结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