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区某保理公司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厦门自贸片区成立以来,企业纷纷踏至,某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是这其中的两家。近期,因扩大贸易规模需要,某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厦门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转让其与某买方关于某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以获得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为强化对保理融资债权的法律增信,债权人厦门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债务人某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叶某某、黄某某、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下称“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依法核实了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告知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贸易合同、发票、发货单、验货单等贸易往来证明文件,并经询问、调查核实,公证员对当事人订立上述债权文书及作出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转让应收账款及其背后的贸易关系、债权文书内容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确认,并根据某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为其向买方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进行了保全。最后,公证员依法为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近年来,得益于自贸区政策优势的支持以及市场需求条件的拉动,厦门片区内的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其中所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引发了诸多矛盾纠纷。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为包括保理合同在内的各类贷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由此可见,由具有高度公信力和中立性的公证机构以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为保理融资债权进行法律增信,既有助于保障保理企业顺利开展保理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能快速回收债权,确保融资款安全,又能够为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法律增信,解决融资难问题,此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尤其是防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指示,助力自贸区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债权人(保理公司):厦门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 债务人(卖方):某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保证人(担保人): 1、叶某某 2、黄某某,系叶某某的配偶 3、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公证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各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XXXX)、《保证合同》(编号:XXXX)及其《补充协议》(下称“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申请人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公证员就债权文书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各方在债权文书中约定:债务人(卖方)将其与买方关于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予保理公司,向保理公司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债务人(卖方)可使用的保理融资额度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XX);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各期保理融资期限自各期保理预付融资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详见保理公司出具的相应保理融资凭证;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是可循环额度;保证人叶某某、黄某某、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均同意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XXXX)项下债务人应负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约定和债权文书各项条款具体、明确。申请人各方表示其签订债权文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已充分了解并共同确认了债权文书的全部内容。 本公证员向各申请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担保人(及配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在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及配偶)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及配偶)自愿于该情形出现之时放弃诉权及相关抗辩权利,无条件地、直接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各申请人并就债务人、担保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债务确认、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厦门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厦门市,与某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签订了前述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与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及叶某某本人、黄某某签订了前述的《保证合同》,申请人各方于XX年XX月XX日签署了前述的《补充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债权文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前述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期限自债务人、担保人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该期限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有权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及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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