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刘某某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某某投资担保公司做客时,无法拒绝工作人员的软磨硬泡及每月4分利息的诱惑,将所有存款250000元全部存入该投资担保公司,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10月还款。合同签订后,刘某某仅在2013年11月、12月取得利息,2014年1月之后刘某某再未取得利息。2016年10月合同到期后,刘某某多次找公司索要本金及利息,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某欲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担保公司归还利息和本金。 2017年10月9日,刘某某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律师帮助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担保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30余万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案件,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案件;(二)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充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2)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3)主张劳动权益的;(4)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6)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7)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8)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 而刘某某要求支付欠款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以上规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