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袁某向重庆市渝北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87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按1.53%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利率上浮50%。保证人杨某、蒋某、欧某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7年4月1日,该借款已逾期6个月,经当事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缴,袁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杨某、蒋某、欧某也未代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向渝北区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4月1日,当事人双方向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并提交了《人民调解申请书》,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4名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2017年4月7日首次进行调解,首先按照调解程序,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 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述事实、理由及请求:2015年9月30日,袁某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870万元,截止2017年4月1日,该借款已逾期6个月,袁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杨某、蒋某、欧某也未代偿。根据现状,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考虑到借款人袁某的经济困难,现要求袁某支付:1.借款本金870万元,利息1609500元(以8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暂计至2017年4月7日),合计10309500元。2.贷款人因诉前财产保全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440元、律师费230000元,合计245440元。两项合计共10554940元。 借款人袁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由于资金困难,确实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请求贷款人是否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并分阶段还款;请求贷款人放弃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的要求。 贷款人提出希望与借款人约定一个还款时限,并保留对担保人杨某、蒋某、欧某的责任追究。借款人表示同意贷款人提出的第一条,但希望贷款方考虑其实际困难,放弃第二条所诉费用,并放弃对担保人的责任追究。为了给当事双方一个商量、考虑的缓冲期,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暂停调解,另择时机继续调解。 虽然本案事实清楚,但借款人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寻找一个既能让贷款方接受,借款人又能够履行偿还义务的方案是本次调解的关键。4月17日,调解员再次对本案进行调解,当事双方听取了调解员的分析意见,贷款方考虑到对方实际情况确实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如果坚持要求按合同条款执行,很可能导致本金都无法收回,若到法院起诉,将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其结果仍是一样。经过反复搓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了切实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规定引导当事人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双方予以赞同。
【调解结果】
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委会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从专业的角度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借款人袁某支付重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70万元,利息1609500元(以8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暂计至2017年4月7日)。 2.借款人袁某在2017年4月18日前支付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6个月内支付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支付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本金270万元及利息1609500元。 3.借款人袁某未按前述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全部提前到期,利率从2017年4月8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付清为止。 4.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440元,合计15440元,该15440元费用由借款人袁某于2017年7月7日前支付给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5.本案律师费230000元由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最后,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7年6月19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借款人仍无力偿还债务。贷款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人袁某主动提出以其名下五个门面抵债,目前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委会本着尊重事实、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当事双方详细分析了各自的利弊情况,既尊重事实依据,又灵活变通,探寻了一个让当事双方都满意且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 本案中,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委会积极协助当事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本案涉案金额大,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借款纠纷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将一个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消灭于无形。调解员的回访工作,能够让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委会及时掌握案件履行进度和效果,同时又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