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日,吴某丽来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公证处称:其丈夫王某某于2017年10月6日因病去世,其与丈夫生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其公公、婆婆即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王某某本人死亡。现王某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个人账户中遗留有平安养老保险补偿金五笔,共计陆仟伍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吴某丽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遗产继承权的公证。由于吴某丽与王某某的结婚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吴某平,并不是吴某丽,也不是其曾用名吴巧某,且结婚证没有记载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又没有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处受理吴某丽的上述公证事项后,没有因为案件涉及金额小而敷衍了事,也没有因为结婚证与户口本及证明材料不符而推托。公证处公证员通过询问知情人、成年子女,电话核实村干部等方式,确认吴巧某、吴某平确系同一人吴某丽,在做好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 该处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在吴某丽向该处提交书面承诺的前提下,为其办理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真正践行了公证为民的服务宗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徽公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吴某丽,曾用名吴巧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徽县XXX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6XXXX。 被继承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百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甘肃省XXX村X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吴某丽于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徽县公安局栗川派出所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出具的王某某已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3、徽县栗川镇杜公村民委员会和徽县栗川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王某某亲属关系《证明》;4、户名为王某某、账号为62XXX的中国农业银行甘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一张;5、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6、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GP3400XXXX、主被保险人为王某某的补偿说明五份。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吴某丽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承诺和本处对吴某丽与王某某关系的核实,本处现确认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0一七年十月六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有平安养老保险补偿金五笔,共计:陆仟伍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账号:62133XXXX]。 三、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吴某丽,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现住甘肃省徽县XXXXXX村XXX号,是被继承人王XX的配偶。 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XXXX,现住甘肃省徽县栗川镇XX村XX号,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女儿。 王某宝,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XXXX,现住甘肃省徽县栗川镇XX村XX号,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儿子。 四、申请人吴某丽已在我处签署书面声明,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的陆仟伍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平安养老保险补偿金[账号:62133XXXX]由继承人吴某丽、王某宝、王某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吴某丽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徽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