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崔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1日,因个人业务需要,崔某和杨某用个人名下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向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结息,并到辽阳市太子河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借款抵押公证。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明确了借款用途后,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通过制度震慑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辽太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崔某,男,一九七九年一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辽阳市XX区XX街X组XX号。 杨某,女,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辽XX县XX镇XX组XX。 乙方(贷款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董事长, 公证事项:赋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效力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甲方崔某、杨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二、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金融许可证;三、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身份证; 经核实,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借贷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甲方崔承军、杨娇系夫妻关系,二人未就该合同项下的房屋作过夫妻财产约定,故本公证员要求甲方确认该合同内容,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及担保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的《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崔某、杨某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在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前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们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合同上甲方崔某、杨某的签名、手指纹印与乙方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唐某的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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