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49年7月生,小学文化。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31日交付溧阳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26日,孙某某因“咳嗽伴胸痛”来医院就诊,以“左下肺炎”收住院予以抗感染治疗,疗效不佳。后经溧阳市人民医院心胸外科会诊及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肺癌伴左锁骨上淋巴结转移(非临床治愈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孙某某弟弟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溧阳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监区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委托滨海县司法局核实服刑人员拟居住地,并调查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滨海县司法局出具“基本具备社区服刑条件”的评估意见。 2019年2月25日,江苏省溧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并邀请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评审会议。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19年2月26日至2月28日对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3月4日,江苏省溧阳监狱将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孙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孙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3月5日批准孙某某保外就医。溧阳监狱于2019年3月7日将孙某某押送至滨海县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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