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83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2021年6月18日,刘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登记接收情况 2021年6月27日,郁南县司法局收到郁南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宣告缓刑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6月29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和文书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 (二)入矫接收情况 2021年6月30日,刘某和其母亲一同前往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首先核对刘某带来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到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的证件,随后检查其是否持有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并签定保证书和声明书,确保工作人员正常开展监督管理。接着,司法所为刘某确立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干部、家属(刘某母亲)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社区矫正对象方案,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最后,司法所会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为刘某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要求其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严格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及违反规定法律后果,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三)靶向发力,形成矫正合力 在日常走访中,工作人员发现,虽然刘某已经认罪,但其母亲对于儿子触犯法律的行为还不够理解,认为仅仅狩猎了几只小鸟,又不是杀人放火,为什么要判刑,为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刘某母亲文化程度虽不高,但作为刘某的至亲,其言语和想法会对刘某安心接受矫正产生较大影响。随后,工作人员针对刘某母亲的疑问,进行深入答疑解惑,使其清楚认识到刘某的行为不仅仅是触犯法律条文,更是对美好生态环境的破坏。待彻底扭转刘某母亲的观点后,工作人员要求其积极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对刘某的矫正工作,争取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当地司法局报到”之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之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