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11:00左右,周某在某地火锅店内被他人用摩托车锁砸伤。当地公安机关委托红安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余”入院。查体:神清,头部可见肿胀,无渗血,上唇可及2~3cm已缝合伤口,上颌牙齿损伤,右手小指可见肿胀,压痛(+),畸形,有淤青。入院诊断为:①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②上唇贯穿伤;③右小指疑似骨折;④牙损伤。某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外伤致上唇出血伴疼痛二小时就诊。体检:左上唇可见2.0cm长伤口创缘不齐,深达肌层,口内黏膜已穿通,未见明显异物,初步诊断为上唇贯通伤,予以清创缝合后等支持对症处理。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步骤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适用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体格检查 2018年3月21日检查被鉴定人见:神清,步入检查室,答问切题。查体:右前臂背侧见3.5cm、掌侧2cm创口愈合疤痕,右小鱼际处麻木,小指环指屈曲畸形,不能伸直,夹纸试验(+)。2018年3月15日检查被鉴定人见:神清,步入检查室,右手小指可见已用小夹板固定,掌指关节,活动不受限,左上唇外表皮肤可见一长1.3cm缝合后疤痕,口腔黏膜可见贯穿伤缝合后疤痕。左上第二牙牙体缺损。 复阅某医院2018年3月8日DR(片号XXXXX):右小指中节指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以及本所活体检验,现分析说明如下: 1.被鉴定人周某2018年3月8日因纠纷被他人用摩托车锁砸伤头面部、右手小指等多处,伤后在当地医院检查上唇可见2-3cm伤口,创缘不齐,深达肌层,口内黏膜已贯通,并予以清创缝合。本所活体检验时见左上唇外表皮肤1.3cm疤痕,口腔内黏膜可见缝合后疤痕。上述损伤。符合左上唇贯通伤表现,自诉的受伤方式可以形成。此次外伤与左上唇贯通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其左上唇贯通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c)条之规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右小指中节指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d)条之规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牙损伤,左下第二、三牙震荡,左下第二、三牙牙体缺损,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j)条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上唇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