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白银市平川区某石料厂(以下简称“石料厂”)系外省投资企业,2021年3月与平川区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书,向其供应石料。商贸公司在支付部分石料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石料厂货款25万余元。石料厂多次催要无果后,商贸公司拒绝回应,加之还有其他客户拖欠石料款,石料厂的经营陷入困难之中。2022年4月,石料厂将商贸公司起诉至平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法院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将该案委托给白银市平川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诉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诉调委立即着手调解,调解员电话通知了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表示,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造成周转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石料款,只能采取躲避拖延的办法。听完某商贸公司的陈述后,调解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供货人石料厂已按供货协议约定完成提供石料业务,收货人商贸公司应按照协议内容支付货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过调解员释法析理,某商贸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随后,调解员提出建议某商贸公司与对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通过分期支付款项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对双方最有利的解决方式。面对调解员中肯的意见,某商贸公司表示愿意与石料厂的工作人员见面。调解员趁热打铁,向石料厂转达了某商贸公司的诚意,愿意消除对立情绪,并与双方约定次日进行面对面调解。 第二天的面对面调解中,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考虑到双方企业目前都处于困境的现状,希望互利互让,友好协商解决,为企业长期发展合作搭桥铺路。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石料厂表示歉意,希望石料厂给予一定的时间分期还款。石料厂接受了商贸公司的歉意,同时放弃了逾期支付利息的请求。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商贸公司向石料厂分4期支付所欠石料款。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石料厂碎石粉款251974元。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5月底前支付50000元,2022年6月底前支付100000元,共计200000元;剩余51974元于2022年7月底前全部付清。 2.若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石料厂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 3.小石沟石料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协议达成后,经双方申请,平川区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前调确裁定书。从石料厂提起诉讼,到法院委托调委会调解、司法确认,仅用时2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和调解效率均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在企业经营周转出现困难的形势下,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企业求偿问题,既及时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有效的减轻了企业诉累,使守信的企业付出最小的成本,收获法律保障。对经营困难导致违约的企业,柔性的调解方式减少了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本纠纷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人民调解员扎实的工作作风,面对当事人避而不见的情形,思路灵活,通过专业化的调解水平、人性化的调解技巧促使商贸公司出面解决纠纷,最终争取到对方的谅解,促使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