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孔某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5日,孔某前往焦作某人民医院处帮其侄子办理转院手续,14时59分,当孔某步行至焦作某人民医院住院部一号楼一层大厅正门中间入口时,该医院一名保洁人员手推保洁车将孔某撞倒。孔某因伤势过重当时便倒地不起,被路过行人扶起后送往该医院骨科进行治疗。经该医院门诊诊断,孔某所受伤势为:右股骨颈骨折。孔某在焦作某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但是效果不好,遂在在医师建议下在住院期间又到某骨科医院购买中药进行治疗,直至2018年10月31日出院,共计住院118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形成此纠纷,孔某于2019年10月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伤残等级鉴定和营养期、护理期鉴定。于2019年12月31日以焦作某人民医院为被告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3月31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孔某到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此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孔某系妇女、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经济困难标准,遂指派之前已经了解案情,并且已经替其书写诉状的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樊静巧、张帅帅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会见了受援人,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及时沟通与案件有关的相关事项,并告知其诉讼风险。承办律师于2020年4月5日到山阳区人民法院领取《追加被告申请书》,得知焦作某人民医院申请追加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与难点在于:1、焦作某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2、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孔某住院之外的医疗花费是否合理。为了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前往山阳派出所调取了接出警记录、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阅卷,查看对方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大量查找关于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有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查找《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2020年4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焦作某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观点:1、孔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疏忽大意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由自己承担损害责任;2、我单位物业所有服务人员均是被告物业公司的人员,应由物业公司赔偿;3、焦作某人民医院属于非盈利性公立医院,不具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且对孔某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人民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观点:1、孔某对于本次事故具有重大过错;2、焦作市某人民医院与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物业保洁服务合同,该合同是焦作市某人民医院制作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焦作市某人民医院对孔某受伤的场地具有安全保障基本义务,物业公司对孔某的受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3、孔某诉讼请求未进行过错分担,其主张的相关事项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针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事情发生在焦作市某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属于公共场所,焦作市某人民医院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每一位进入到该医院的人员提供一个安全文明的场所,但本案中孔某却在进入住院部大楼后直接被手推保洁车撞倒,本案当然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焦作市某人民医院和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时,在孔某没有进入案发大楼之前,已有多人从该入口进入大楼,因大楼门前悬挂有塑料门帘遮挡以及光线变化的原因,事发前进入大楼人员均有拨开门帘的动作,孔某亦是如此。事发当时郭某所推保洁车并未完全静止,还处于行进过程中,此前进入大楼人员因为没有手推保洁车阻挡,都顺利进入大楼。但孔某作为手推保洁车经过大厅门口时进入楼内的第一个人,刚进入楼内就被撞倒,充分说明孔某被撞倒的原因就是郭某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事发时郭某是直接面对着大厅入口,人员来往状况可以清楚的看到,但其在手推保洁车行进过程中并未与大楼入口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正常行走的孔某躲避不及而被撞倒。被告焦作市某人民医院所安装的塑料门帘磁吸性过强,导致人员在进入到住院部大楼后不得不做出相应的避让动作,焦作市某人民医院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3、孔某主张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均与孔某受伤存在关联性,属合理花费,依法应得到支持。孔某除在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外的其他费用,如滑县骨科医院医药费、防褥疮床垫、轮椅、尿壶、坐便椅、海绵垫、拐杖、白蛋白等其他花费均是因为此次孔某受伤所花的合理费用,在住院医院之外购买其他药品和器具,首要目的还是为了治疗病情和方便病人日常生活,外购药品和外购物也是根据出院证明上的医嘱而购买。孔某也是为了能够让病情早日恢复才选择了中西医结合的方式去进行的治疗,完全符合日常生活习惯。 经审理,山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一、被告焦作市某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向孔某支付赔偿款41044.34元;二、被告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孔某支付68407.23元。 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焦作某人民医院和某物业公司也明确向代理人表示服判息诉,并且先后于一审判决之后将款项履行完毕,现案件已经全部审结。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最终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向受援人支付赔偿款共计109451.47元。承办律师尽职尽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司法为民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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