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邯郸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杨某,14岁,因摔伤后右小腿疼痛肿胀伴活动障碍1小时,于2018年7月就诊于邯郸市某医院,经诊断为:1、右胫腓骨骨折;2、骨筋膜室综合征;3、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次日接受全麻下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伤口内组织出现液化,治疗效果不佳,随后又接受右小腿手术切口清创探查内固定物取出、支架外固定+VSD膜覆盖持续负压吸引术治疗,术后治疗效果亦不佳,杨某伤口不愈合,无法正常直立行走。杨某及其亲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不满,遂与其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向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提交了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书后,立即组织相关法学、医学专家进行讨论研究,并安排业务熟练的骨干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此案发生后,患方杨某的亲属曾多次到医院找主治医生进行沟通,因双方意见不合,矛盾逐渐升级,患方亲属情绪激动,多次在科室里吵闹,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情况紧急,市医调委经过讨论研究后,决定启用医疗纠纷案件应急调解机制,于接到双方申请的第一天正式受理此案并立即安排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随后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对纠纷、矛盾的焦点进行了辩论。调解员又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两次“背靠背”沟通。患方认为,医院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治疗方案有误,没有及时用药物进行治疗,手术时机选择也存在错误,导致患者身上的伤口迟迟无法愈合,不能正常起立行走,要求医院对此负责,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院方认为,患者入院诊断明确,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手术过程顺利,伤口愈合缓慢是患者自身免疫功能不足引起的,与用药和手术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治疗过程中医生未及时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存在沟通不足等问题,可以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在患者伤口是否愈合与治疗之间的关系等焦点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医患双方都没有做出让步的想法。 随后,市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过程中,患方认为,患者术后的状况越来越差,无法站立及行走,给患者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院方认为,患者在受伤后,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已经尽力采取相应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诊治,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责任比例和具体赔偿数额上存在很大差距,此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在随后的第三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依然在责任度和赔偿数额上存在很大分歧,无法达成协议。为防止纠纷矛盾进一步升级,调解员开会讨论案情,协商调解方案,决定组织相关医学库专家进行咨询,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向调解员提供意见。经过专家咨询,专家意见如下: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手术之前,没有全面判断患者的身体状况,术前患者身体素质不佳,免疫功能低下,致使术后没有得到足够的药物及营养支持,伤口愈合缓慢,患者伤情较重,是引起无法正常直立行走的主要原因,故院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医调委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切入,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使其争议逐渐缓和,患方索赔数额降到12万元,院方提高到8万元,具体赔偿数额上还有不小差距。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明确责任,再确定最后的具体赔偿数额。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做鉴定,愿意做出让步,同意医调委的最终调解意见。调解员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建议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计算,矛盾双方对此表示认可。经过调解员的沟通,此案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8月,在市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某医院给予杨某一次性经济赔偿8.9万元。 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对这个调解结果都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此案的调解过程中,在双方争议过大,矛盾升级之时,调解员及时采取专家咨询等有效手段,在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之前对案情深入了解,大致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大小,及时有效地介入,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会随时发生变化,调解员一定要捕捉变化背后的原因,及时分析,及时应对。每一起医疗纠纷都需要调解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工作精神,掌握每一起纠纷的规律,高效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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