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人员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2018年1月31日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4612.6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余刑八个月。2018年7月16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罪犯医院监区服刑改造。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诊断 该犯在入监前,就被诊断出患有甲状腺癌,并因患甲状腺癌于2018年7月11日入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治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后,病情无明显好转,经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初步诊断为:右甲状腺癌术后两个月,右颈部淋巴结转移,肌肉受损,目前需行点131放射治疗。 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罪犯医院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程序规定》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提出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研究后,报分管刑罚执行的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于2018年9月19日委托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对罪犯孙某进行病情诊断。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病情诊断结果:1、甲状腺癌术后2、高血压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2.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 2018年10月9日,该犯所在的罪犯医院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服刑人员的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具体情况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孙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住院记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提请材料后,从三个方面,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于2018年10月10日委托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对罪犯孙某拟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治评估调查,征求意见。2018年10月15日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正式函复,认为罪犯孙某适合进行社区矫治,同意对孙某进行社区矫治和暂予监外期间的监管。刑罚执行科在综合审查了该犯的所有相关材料确定无误后,于2018年10月17日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向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提请罪犯孙某拟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24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评审,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孙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全监干警和其他罪犯的异议。2018年11月1日,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与会人员审议决定,对罪犯孙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刑罚执行科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将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报送至检察院征求意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出具了同意孙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刑罚执行科整理好相关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程序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孙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省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省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孙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8年11月16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了评审委员会,研究孙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服刑人员孙某的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等综合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经评审认为服刑人员孙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对孙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16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将服刑人员孙某暂予监外决定书依法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11月19日(17、18为双休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将罪犯孙某押解至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同西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并于当天将交付执行的情况送至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和大连市西岗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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