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张某某家属与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上旬某日,罗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安仁县某乡某村附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某自愿支付张某某家属4万元丧葬费,但张某某家属拒不接受,要求罗某某一次性赔偿80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在此期间,张某某的遗体一直停放在殡仪馆未火化,且其家属亲友多次到罗某某做生意的门店哭闹,严重影响了罗某某的生意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双方矛盾不断升级。10月中旬某日,张某某的母亲、女儿、儿子共同委托张某某的姐姐向安仁县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罗某某的同意后,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罗某某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不服,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张某某家属认同交警部门的意见;二是罗某某家庭条件一般,赔偿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张某某家属提出的一次性赔偿80万元要求。 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调解员考虑到当事人情绪均较激动,选择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听取双方诉求。 首先,调解员与罗某某沟通。调解员指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因此,罗某某应当持证驾驶,且会车时应减速靠右,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调解员又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罗某某无照驾驶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调解员建议罗某某考虑到张某某死亡后其家庭无经济来源的情况,这笔赔偿款系张某某未成年子女和母亲生活的主要来源,应尽可能满足对方合法合理的经济赔偿要求,如果积极赔偿,取得了张某某家属的谅解,可以争取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赔偿款的计算,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为罗某某解释,张某某系当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罗某某应当承担张某某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出罗某某依法应当赔偿张某某家属90余万元,张某某家属仅要求80万元,已经比法定赔偿标准降低了许多。罗某某听后表示,自己家庭经济确实很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但自己会想办法筹钱,尽力赔偿张某某家属。 接着,调解员对张某某的家属进行解释和安抚工作。调解员首先对张某某家属们失去亲人表示同情,对今后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经济压力表示理解和关心,劝说家属人死不能复生,应当尽快令亡者入土为安。对于赔偿费用的问题,调解员向张某某的家属讲述实情,因罗某某的车辆未购买保险,所有赔偿费用需罗某某本人全额承担,而罗某某家庭也不富裕,希望张某某的家属适当降低赔偿费用。张某某家属表示,只要罗某某态度诚恳,愿意作出让步。 经过耐心沟通,双方关系得以缓和,调解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调解员决定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 2021年10月下旬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现场调解。由于调解员前期工作做得到位,一进调解室,罗某某就主动向张某某家属表示歉意,并承诺自己会尽最大努力赔偿,张某某家属见罗某某态度诚恳,愿意尽力赔偿,也表示愿意坐下来协商解决。 罗某某陈述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表示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赔偿金额,请求张某某家属降低赔偿金额,提出其最高能赔偿35万元;张某某家属根据罗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决定作出让步,但要求最少赔偿50万元。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协商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罗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45.68万元

【调解结果】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于2021年10月下旬某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罗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5.68万元,张某某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2.张某某家属自愿签署刑事谅解书,对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从宽处罚; 3.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承诺不再因此纠纷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该调解协议生效后,罗某某全部履行了协议。张某某家属向调解员赠送锦旗致谢。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难点是肇事方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需要抚养年幼的子女,赡养年老的母亲,家庭经济也非常困难。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正式调解前下足功夫,对当事人释法析理,陈明利弊,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责任后果,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为化解矛盾打下坚实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优越性,利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方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耐心细致做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该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该案也警示我们驾车一定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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