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与张某、吉林市某网吧(实际经营者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张某将位于吉林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返还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下达《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责令迁出房屋通知书》并做出《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责令限期将房屋内物品迁出房屋。被执行人张某态度十分强硬,拒不执行判决,搬迁房屋内物品,在其他租户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余租户产生观望情绪,法院执行局多次工作未果,认为案件确有难度,特向吉林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法院执行程序的保全证据公证。 吉林市某公证处受理此案后,承办公证员确认本案为终审判决后,经过与申请单位几次沟通后,依申请人的意思表示,围绕整个执行程序开展保全证据公证展开了工作,决定从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对告知程序进行保全。从执行局向张某发出通知时开始,申请人单位分别通过邮寄送达、张贴通知、电话告知、向其父母告知等多种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整个告知程序由公证员全程保全。 第二阶段,对清点物品等执行过程进行保全。由于在限期内张某仍不执行法院判决,对被执行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也是我们工作的难点。被执行房屋是吉林市船营区某网吧,凌晨四点申请单位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驻地连联合行动。由法院特定法官及公证处的专案小组成员进入被执行房屋内,法院人员进行清点,制作清单,公证人员全程录像,每样清点物品拍照,与清单物品对应。公证员专业、细致的工作赢得了法院及部队上下人员的赞誉。 第三个阶段,清点物品运输至保管场所过程进行保全。在整个被执行房屋内物品全部清点结束后,在公证员依据清单与照片逐一将房屋内物品搬至搬家车,并进行已装好物品搬家车的登记,十一辆搬家车列队出发,车队中均有公证人员在场,十一辆搬家车列队整装到达保管场所。 第四个阶段:封存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员依据清单照片,将每辆车的物品搬出放置保管场所,全程录像、配备照片,直至将保管场所封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吉某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项目:保全证据 申请人吉林市某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本处,称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XX民终XXXX号)判决张某(吉林市某网吧)将吉林市XXXXX号房屋返还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张某不执行。为了保留相关证据,特此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XXXX年X月XXX日本公证员、公证员A、公证员B、公证C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位于吉林市XXXX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门旁,该房屋门前标识:某网吧(见照片1-3)。 应申请人的要求,4:08分公证员C打开摄像机,由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某网吧内的物品进行清点(见照片4-7,11-38),现场形成“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财产保管清单”(见附件一)。清点后的物品由工作人员搬到搬家车上(见照片8-10,39-41),共计十一辆搬家车,车牌号如下:吉B·PMXXX、吉B·QKXXX、吉B·XXCXX、吉B·RXXXX、吉B·JSXXX、吉B·PXXXX、吉B·7FXXX、吉B·JYXXX、吉B·SDXXX、吉B·SBXXX、吉B·EYXXX(见照片42-53)。 6:51分由申请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及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军需营房科科长对吉林市船营区某网吧内现状进行查看(见照片54-67)。 7:08分十一辆搬家车开始出发(见照片68),8:47分十一辆搬家车均到达位于吉林市XXXXX号的一部队院内车库旁列队等侯 。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官兵及搬家公司人员将每辆搬家车内的物品搬下放置在41-44号车库内(见照片70-71),搬出物品后的十一辆搬家车现状见照片72-82 。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军需营房科接受了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保管财产委托书》(见照片83)。11:44分工作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财产保管清单”系工作人员清点现场制作,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照片 张系在上述过程中现场拍照所得,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三光盘 张系现场摄像后刻录所得,光盘内视频文件的内容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吉林市某区法院财产保管清单”复印件一份 二、照片打印件XXXX张 三、光盘XX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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