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被鉴定人张某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车站附近以去潘宅村山上游玩为由,诱骗的士司机吴某到山上一宫庙处,欲性侵被害人,遭遇反抗后杀死被害人吴某,并将被害人的汽车叫人修理代驾回家后藏匿。案件侦查中,因被鉴定人家属等人反映其可能存在智能方面异常,为此,特聘请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余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实验室检查 1、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2、经颅多普勒: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3、韦氏智力测验:被试不合作,不配合完成该测验。 4、临床记忆测验:被试不合作,不配合完成该测验。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被动,注意力欠集中,刚开始询问时表现检查不配合,有明显掩饰行为。后经劝说教育后能配合相关询问。表现反应稍迟钝,对答切题,言语内容较简单。情感反应较幼稚,情感反应欠协调。能简单陈述自己姓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婚育等个人相关情况,承认自己既往因为“抓”妇女被警察处理过,问其身体情况时,用手指自己脑袋称脑袋有病,在涵江区某医院住院治疗。问及本次案件发生经过时,能较清楚回忆叙述案情详细经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案发前一天想跟其妻子发生性关系,因为他们夫妻和两个孩子睡在一起,其老婆不同意而未果。案发当天就是想骗一个女的到山上去摸一下等。如问:“你叫那个的士女司机载你到山上是要做什么?”答:“摸她。”问:“你怎么跟那个女司机说的?”答:“到山上,我知道路怎么走,我带她走。”问 :“为什么要载到山上去,是因为山上没有人?”答:“山上人少。”问:“到山上后你后来做了什么?”答:“摸她的手,她跑了,她跑到宫庙里面,我在后面追,她摔倒了。我掐她的脖子,掐到她不能动。”问:“你为什么要掐她的脖子?”答:“想要再摸她一下。”问:“后面你又做了什么?”答:“找绳子,把她拖到树下,她晕了,想去摸她。”承认自己有脱女司机裤子和内裤,因为发现女司机裤子里面有屎而放弃继续性侵对方。承认作案后有碰到一老妇女,跟对方撒谎称是一个女疯子死在那边,劝说老妇女以后不要再走小路,目的是担心被人发现。要求老妇女带她去找人帮忙修车,系因担心车放在作案现场会被人发现。问其案发后为何女司机的手机一直有来电铃声,不敢接电话,称“我不会接,不敢接。”问及对汽车车牌及对方钱包财物的处置,答:“把车牌卸下扔到‘后海’,怕被人家发现。”“把钱包里面的钱夹在书本里,汽车保险单拿出来,怕被人发现。”问:“为何付修车费的时候把女司机的钱包拿到家里面再拿钱?”答:“怕被人发现。”问:“如果当时女司机不反抗同意你摸,你会掐死他吗?”答:“不会。”问及案件处理时,问:“现在会感觉后悔吗?”答:“有。”问:“你觉得这样做对吗?”答:“不对。”问:“现在你觉得要怎么处理?”答:“赔礼。”问:“公安机关抓你对吗?”答:“对。”承认如果当时受害人边上有男性人员在场,其不会实施侵害行为。未查及幻觉及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内容稍显贫乏,逻辑推理一般。一般常识、计算力及抽象思维能力均较同龄人差,记忆力可,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据全部送鉴材料提供,被鉴定人张某自幼因“高热”智力发育较同龄人低下,读书至一年级即辍学。成年后表现个人生活可以自理,能做简单家务及帮忙其母亲撬海蛎,社会适应能力较常人稍差。曾因多次猥亵女性被判刑。案发前一个多月再次因拉扯小女孩,家属无法管理送其到当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据被鉴定人家属及邻居等均反映其无精神方面问题,就是“智力比较低一些”,平时生活可以自理,能与人简单交流及从事简单劳动。 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被动,注意力欠集中,反应稍迟钝,对答切题,言语内容较简单。情感反应较幼稚,情感反应欠协调。未查及幻觉及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内容稍显贫乏,逻辑推理一般。一般常识、计算力及抽象思维能力均较同龄人差,记忆力可,无自知力。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张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目前仍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据全部送鉴材料提供及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可以判定被鉴定人为一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平时能完成简单的事务。既往曾有同性质的犯罪而被判刑前科,系为明知故犯。在本案中,被鉴定人为了满足个人的性欲望采用诱骗对方到无人偏僻山上,猥亵对方遭遇反抗后,采用掐受害人脖子及用绳子绑在对方脖子拉到比较偏僻的地方藏匿,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脱下其裤子准备性侵,后因被害人大小便失禁而未采取性侵行为。承认如果当时受害人边上有男性人员在场,其不会实施侵害行为。案发后在现场碰到一老妇女,向对方谎称是一女疯子死在案发现场,劝老妇女以后不要再走小路上山等,目的是担心被人发现。要求老妇女带他去找人帮忙修车,系因担心车放在作案现场会被人发现。问及对汽车车牌及对方钱包手机财物的处置,答:“把车牌卸下扔到‘后海’,怕被人家发现。”“把钱包里面的钱夹在书本里,汽车保险单拿出来,怕被人发现。”问:“为何付修车费的时候把女司机的钱包拿到家里面再拿钱?”答:“怕被人发现。”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某作案时意识清楚,实施杀人行为时有明确的对象,在性侵遭遇反抗后冲动下实施杀人行为,案后有明显自我保护行为。系在现实动机(满足性欲未果)影响下产生生理性激情冲动作案,有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因此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5-2018》 被鉴定人张某目前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据其在接受司法精神检查时问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时,称感到后悔,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对,公安机关应该要抓他等,知道这次犯的罪比较重,懂得向民警询问他这次要怎么判等。提示其能清楚认识到自己将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能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评定为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作案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张某目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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