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9日,申请人金某某一次性支付房款46万元,购买徐某某(女,50岁,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凤凰路北段618号1幢2单元3楼2号的住房。因该房屋系房改房,是徐某某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二人离婚后未过户到徐某某名下,现前夫身在北京,不愿意配合过户。 2017年8月18日,金某某向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其与徐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金某某未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金某某本人经商多年,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金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而金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本人经商多年,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而金某某要求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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