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抚养事实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在其三十岁的时候捡拾一女弃婴,现已抚养十多年,至今没有落户口。如今到了孩子出嫁的年龄,没有户口就不能登记结婚,王某多次到公安部门咨询办理孩子落户口手续,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当事人,没有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不符合落户条件,当事人必须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才能给落户。多次办理落户手续失败的经历使王某很是恼火,没有其他办法王某便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询问了当事人的情况,明白当事人要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经过沟通,了解到当事人拾到弃婴的时间是1994年XX月,至今二十多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的情况也不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 司发通〔2000〕33号)第一条规定,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其情况发生时间属于原收养法实施期间,但并不符合事实收养公证的条件,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只能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又经过多次实地调查及相关证人证言,很快给当事人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为当事人给子女落户提供了有力的证明材料,解决了当事人落户难的大难题,化解了当事人对公安户籍部门的误解,根据我处工作人员的回访反馈,当事人现已经领到了结婚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XXXX。 关系人:王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XXXX号。 公证事项: 抚养事实 兹证明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起抚养弃婴王小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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