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4年7月10日起,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李明善律师在办理原告马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明善与被告王某某办理了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手续,与另一被告建工集团没有办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只签订授权委托书。办理案件期间,李明善没有经过建工集团同意,擅自篡改授权委托书,让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建工集团的委托律师,自己作为王某某的委托律师,参加了本案审理。二审过程中原审判决因律师委托手续不全,被撤销发回重审。
【处理情况】
2016年4月7日,延边州司法局收到马某某对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私自篡改委托手续的投诉。延边州司法局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投诉书、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及民事案件评析意见书、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据此,延边州司法局做出了对李明善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附:延边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司罚决字﹝2016﹞第8号 被处罚人:李明善,男,53岁,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224200010817678,家庭住址:延吉市×路×小区。 经查:2014年7月10日起,珲春市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此案中被告方王某某和建工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是李明善。李明善与被告王某某办理了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手续,与另一被告建工集团没有办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只签订授权委托书。案件审理期间,李明善没有经过建工集团同意,擅自篡改授权委托书,由王某某、许某担任建工集团的委托律师,自己作为王某某的委托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在二审当中原判决因委托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及民事案件评析意见书、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明善律师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其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违法行为,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投诉人到我局投诉,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李明善律师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主动与投诉人协商,减轻部分危害结果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李明善律师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李明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司法局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