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男,59岁,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某镇某村,早年因国家上山下乡政策,作为知青的他到甘肃省玉门市参加劳动,后在甘肃落户,并与当地女性宁某结婚。近些年,徐某、宁某因种种原因发生矛盾,并逐渐激化。 2012年,徐某以虐待罪向甘肃省玉门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其妻宁某对其实施殴打、虐待行为,且至甘肃省玉门市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程序获得法律帮助,但因证据不足,该案经两审终审败诉。 2015年,徐某离开甘肃回到天津,在津南区定居并参加工作,后将户口转回津南区。 2016年7月11日,徐某向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向甘肃省玉门市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妻子宁某离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徐某目前户口在津南区某镇,未能提交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且徐某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平均工资在4000元以上,而天津市2016年低收入家庭标准为1170元,其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徐某要求与其妻子离婚,而其妻子的住所地为甘肃省玉门市某县,徐某应当至该县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农村五保户;(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