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以下简称“受援人”)是一名建筑工人,辗转于珠三角各个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16年7月1日,受援人经熟人介绍来到了广州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建筑工地做泥水工。2016年7月10日受援人照常开工,旁边的工友招呼受援人帮忙抬一块钢板,在抬钢板的过程中因工友力竭,导致钢板砸到受援人左脚与左手。经医院诊断,受援人左第2、第5跖骨骨折,左第4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 受援人受伤后,公司为其支付了几天的医药费后便不再理睬。因为没有钱治疗,受援人不得不出院,前往广东省揭阳市下面的一个小镇进行草药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草药治疗后,受援人回到工地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2016年8月25日,工头代表公司找到受援人,要求受援人签署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公司赔偿受援人人民币12000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费用,公司与受援人全部权利义务宣告终结。受援人为了治病不得不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是这12000元并没有治好受援人的伤,其后受援人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后续发生的医药费,公司都不再理会受援人。 2016年9月21日,受援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条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陈明强律师为受援人提供一审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积极与受援人沟通,仔细审查了受援人的证据材料,认真听取了受援人的意见。承办人综合案情及证据材料,建议受援人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但受援人坚持要求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理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赔偿金额会高一些。承办人多次向受援人解释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比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并向其讲解了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进行诉讼存在的风险,受援人还是坚持其意见。鉴于受援人一直坚持,而且受援人受伤时间将满三个月可以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因此承办人建议受援人先行做伤残等级鉴定。受援人担心起诉后诉讼费无法退还,要求承办人先准备证据材料,待其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后再进行起诉。受援人首先去了西乡人民医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达不到残疾等级,受援人非常失望;然后受援人去了南天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得到了相同的回答,也是评不上残疾。承办人告知受援人,如果无法评上残疾,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项目就可能得不到支持,那么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意义就不大。因此,承办人再次建议受援人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低于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受援人的伤情构成工伤等级的可能性较大。受援人经过慎重考虑,转而接受承办人的建议,不再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最终受援人撤回本次法律援助申请。 2016年10月19日,受援人经慎重考虑后,重新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于2016年10月20日决定给予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法律援助,并再次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陈明强律师为受援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指导受援人尝试前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不能确认公司与受援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受援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当务之急是确认公司与受援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时受援人手上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不多,没有劳动合同、没有考勤表、没有工资条、没有工作证,甚至连工衣都没有,只有一份之前与公司代表签署的赔偿协议,情形对受援人极为不利。承办人又从头到尾梳理案情,发现受援人发生事故时居住在工地上。承办人根据经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工地上有多人居住,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肯定要前往工地登记居住信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可能有受援人和用人单位的信息。于是承办人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调查,系统中确实有受援人居住的信息,而且信息上明确记载受援人住在工地上,服务单位就是该公司。 因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承办人代理受援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受援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向受援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000元;3.公司向受援人支付高温津贴300元;4.公司向受援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于2016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承办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受援人提供的《内地居民采集表》、照片、《调解笔录》等证据已经能够证实受援人是公司员工,公司口头反驳,但未提出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受援人提供的《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2016年8月25日公司将受伤未愈的受援人赶出工地,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3.受援人的职位是泥水工,工作岗位在室外,根据高温补贴规定公司应支付高温津贴;4.受援人于2016年7月1日入职,公司最迟应于2016年7月30日与受援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受援人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公司利用受援人就医心切且不懂法律的弱点,欺诈受援人签订的,该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受援人12000元了结本案,明显有失公允,实际上受援人的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就已经超出了该金额。公司代理人面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出具的《内地居民采集表》以及公司代表签署的协议书,最终不得不承认受援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确认受援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公司向受援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175元;3.公司向受援人支付高温津贴50元;4.公司向受援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00元。 对该裁决结果,公司没有选择向法院起诉,但是公司也没有因此而替受援人申请工伤认定。于是,承办人指导受援人准备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受援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7日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受援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工伤认定后,承办人继续指导受援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受援人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7年4月24日,受援人第三次向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于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于当日再次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陈明强律师为受援人提供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法律援助服务。 结合之前的案情,承办人与受援人进行详细沟通,确定了本案的仲裁请求。2017年5月10日,承办人代理受援人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受援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0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4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7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1750元、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00元、交通食宿费人民币1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00元。案件于2017年6月12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承办人提出以下代理观点:1.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在深宝劳人仲(福永)[2016]2081号仲裁裁决中予以认定,该裁决书已经生效,并且受援人已经就裁决书内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受援人根据深宝劳人仲(福永)[2016]2081号仲裁裁决申请了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认定受援人所受伤害为工伤;3.受援人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受援人伤残等级为十级;4.公司没有为受援人购买工伤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也予以确认,深宝劳人仲(福永)[2016]2081号仲裁裁决认定了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由公司承担;5.受援人受伤后住院10天,公司应依法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同时受援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花费鉴定费300元也应当由公司承担;6.受援人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公司利用受援人就医心切且不懂法律的弱点,欺诈受援人签订的,该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受援人12000元了结本案,该约定明显有失公允。 2017年6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向受援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0450元;2.公司向受援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4350元;3.公司向受援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7400元;4.公司向受援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1750元;5.公司向受援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00元;6.公司向受援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00元(以上共计74950元)。 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后,公司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在裁决结果生效后将上述款项径付受援人。本案一波三折,至此方圆满结束,此时距离受援人第一次申请法律援助已经十月有余,受援人表示对承办人的工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本案之初,受援人拟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较高。实际上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并不一定就比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高。首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是与户口挂钩的,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之间的赔偿差距相当之大,而受援人系农村户口,且受援人无证据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同时受援人需要扶养的对象均是农村户口。其次,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挂钩,侵权人过错越小其责任比例也就越小,钢板滑落是工友操作不当还是意外事件都将影响责任比例的划分。再次,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工伤职工的工资挂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此工资越高工伤保险待遇就越高。 经过承办律师提供充分细致的法律解释,最后受援人同意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主张权利,而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工伤认定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该如何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及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均可证明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受援人没有上述任何材料,如何证明劳动关系是一个难题。经过承办律师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调查,获得了受援人居住在工地的信息和服务单位就是该建筑公司的关键信息,结合之前受援人与公司代表签署的赔偿协议,最终仲裁员采纳了承办人关于公司与受援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观点。 本案历时较长,工作量较大,受援人三次向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三次指派承办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承办律师从制定诉讼策略到搜集证据,从指导受援人申请工伤认定到跟踪赔偿款项到位情况,每个环节均力求做到最好。本案历时十月有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