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对任某某、刘某某农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3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阿拉尔市某农场某某连任某某、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X法律援助中心向任某某、刘某某了解到:任某某、刘某某为阿拉尔市某农场某连的职工,因种植需求,自2013年至2014年,任某某、刘某某陆续从阿拉尔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处购买农资,共欠付农资款30295元。但该批农资在使用过程中,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该年农作物产量下降,给任某某、刘某某等职工均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后双方针对此事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19年10月,阿拉尔市某农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任某某、刘某某支付农资款30295元。 任某某、刘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很无助,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在该案件中证据存在较大缺失,其未能提供农资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应证据、未能及时搜集农作物减产的经济损失相关证据。在农作物减产问题发生后,仅是通过多次与阿拉尔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多次电话沟通处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方案。因刘某某患重病在身,属于国家重点扶贫对象,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材料后,迅速受理并指派律师办理该农资纠纷。 承办律师分析案情、证据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证明阿拉尔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农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因该案件事实发生在2014年,该批农资已经难以找寻、损失难以鉴定,存在取证困难。但因对方的供货单上对于农资名称、单价、总价均予以明确约定,承办律师经过实地走访,发现使用该农资的周边承包户均存在相同问题,对于该事实部分予以固定。 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在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第一,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本案中任某某、刘某某与阿拉尔市某农资公司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时间为2014年6月、7月,之后从未向任某某、刘某某要过该笔农资款,至今已有五年时间,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根据《买卖合同》第111条、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购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任某某、刘某某之所以未向阿拉尔市某农资公司支付农资款,是因为农资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任某某、刘某某减产减收甚至绝收的情况。 庭审结束后,阿拉尔市某农资公司与任某某、刘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任某某、刘某某当庭向其支付20000元农资款,阿拉尔市某农资公司当庭撤诉。至此,本案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援助中心将涉农纠纷作为重点突破的工作,并快速响应及时安排承办律师,解决了受援人的燃眉之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与受援人沟通,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应证据,书写答辩状,在法庭上对诉讼时效和农资质量提出异议,为受援人提出合理合法的依据,并促使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农资纠纷,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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