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86年9月4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因犯敲诈勒索、强奸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10日交付江苏省徐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28日被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37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徐州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孙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孙某某系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孙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孙某某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区呈报减刑八个月的基础上再从严,作出对孙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8年5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孙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孙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孙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6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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