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龚某,男,1992年11月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湖北省咸丰县,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2015年9月25日交付湖北省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江北监狱八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龚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龚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入监狱服刑已满二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先后获得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本次提请减刑期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额履行,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十年以上,减刑应当从严,认为罪犯龚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龚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10月18日,八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龚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核,认为龚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龚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1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龚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应当从严,作出同意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龚某符合法定的提请减刑条件和程序,对龚某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龚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1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龚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龚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龚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16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龚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龚某系累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法裁定对罪犯龚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