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谢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日,谢某某在母亲周某的陪同下来到贵州省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据周某陈述,其女谢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人,在2009年3月17日与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7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常常要求谢某某干各种粗重农活,并经常殴打、虐待谢某某。2019年2月23日,被告王某某再次动手殴打谢某某,并将其撵出家门,后被当地村干部发现并随即联系周某,由周某将谢某某接到家中照顾。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过程中了解到,谢某某系易地搬迁户、精准扶贫户。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赤水市复兴镇法律服务所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一是谢某某是智力残疾人,其监护人是丈夫王某某,如起诉离婚,谢某某需到司法鉴定机构作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由其母亲周某作为监护人;二是婚生子抚养权问题。承办人考虑到受援人经济困难且找不到司法鉴定机构,便陪同周某、谢某某到泸州市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评定,经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9年7月15日,周某向赤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谢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法院判决宣告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某为监护人。2019年9月16日,谢某某、周某某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谢某某、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由谢某某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人详细了解案情,陪同受援人进行司法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帮助受援人解决了离婚诉讼问题,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也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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