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居住地为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2015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矫正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5年12月22日,梁某某到吉林市永吉县司法局报到。因居住地变更,2016年4月22日到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8月9日,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按照《龙潭区司法局定位手机管理规定》要求,例行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点验,在定位过程中,发现梁某某手机已停机,经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方联系并组织查找,发现梁某某在吉林市永吉县某地。 2.在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令下,梁某某于8月9日下午14时回到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接受调查。调查前期,梁某某态度十分蛮横,不配合调查,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狡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组织查找过程中收集的确凿事实,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在证据面前,梁某某最终如实供述其违规事实,以为监管机关查不到自己行踪,未经请假外出打工,手机在外出时没有续存话费导致停机。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8月11日,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召开会议,集体评议认为,梁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已被书面警告一次。此次还是抱有侥幸心理,明知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但是无视监管规定并故意躲避监督管理,离开所居住的市长达10日,且定位手机无故停机,在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认错悔错意识较差,警告不足以教育警示其本人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建议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2017年8月12日,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填报《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经主管副局长批准,提请吉林市龙潭分局给予梁某某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2017年8月21日,吉林市龙潭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遵)行罚决字【2017】263号),决定对梁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2017年8月21日下午,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会同梁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梁某某宣读并送达了《吉林市龙潭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梁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协助吉林市龙潭公安分局,将梁某某移送吉林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梁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认识,认识到社区矫正期间自已仍在服刑,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在拘留所里梁某某表露出忏悔的心声。拘留期满后,梁某某主动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与梁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再次强调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告诫其要珍惜在社会服刑机会。梁某某在思想上真正受到触动,在余下矫正期间遵规守纪,表现良好,2017年12月21日顺利解矫。 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12日,吉林市龙潭司法局向吉林市龙潭分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同时,抄送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8月21日,在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监督下,将梁某某送交吉林市拘留所执行。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梁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吉林市龙潭区司法局将对梁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区矫正中心公告栏进行公示,并借机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均受到教育与触动,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均能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小结】

本案例,对于梁某某平时自由散漫、遵规守纪意识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依法及时给予相应处理,能够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智能通讯设备普及,虽然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插上了科技的翅膀,但总有个别社区服刑人员铤而走险,喜欢钻监管的漏洞。解决这类问题,不仅需要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更需要打造系统性、综合性的教育监管平台,引入大数据分析,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实时动向,有效堵塞监管漏洞,更好地提高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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