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的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4日,一个女孩拿着厚厚的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她叫奥拉(化名),是杜妮娅(化名)的养女。杜妮娅于2019年1月2日在呼和浩特市因病死亡。杜妮娅遗留的财产是她继承其母亲娜丽莎(化名)的一套房屋,但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公证处受理了奥拉的申请,审查了奥拉所提供的材料,包括奥拉的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娜丽莎的公证遗嘱等相关资料。经上网查询婚姻平台并通过向奥拉的班主任和杜妮娅的老同事了解到杜妮娅生前确实未婚未生育子女,仅收养奥拉一人为养女,又经核实其于1997年3月26日在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杜妮娅的父亲阿鼎(化名)、母亲娜丽莎均先于杜妮娅去世。杜妮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其养女奥拉一人。杜妮娅的母亲娜丽莎是俄罗斯籍人,战争年代嫁与中国军人,婚后随丈夫来到中国定居,该房屋是其丈夫去世后,丈夫的单位分配给她的。是娜丽莎的个人财产。娜丽莎生前于1998年8月11日立了一份遗嘱,并在我处进行了公证,将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遗留给女儿杜妮娅继承。杜妮娅生前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未将其母亲娜丽莎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娜丽莎于2006年6月7日去世,现在杜妮娅也突然去世了。 通过在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杜妮娅生前未立过遗嘱。娜丽莎的公证遗嘱是其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据此,公证处为杜妮娅的养女奥拉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当事人在不同年代陆续在公证处做了不同的公证,包括收养公证,遗嘱公证,继承权公证,这些均为养女奥拉顺利继承财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内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奥拉,女,xxx。 被继承人:杜妮娅,女,xxx。 关系人:娜丽莎(女,xxx),系杜妮娅的母亲。 关系人:阿鼎(男,xxx),系杜妮娅的父亲。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奥拉因继承被继承人杜妮娅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呼和浩特市殡仪馆火葬证、骨灰安放证、死亡注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遗嘱公证书、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杜妮娅于x年x月x日在呼和浩特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奥拉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杜妮娅遗留的财产。杜妮娅生前继承了一套不动产,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坐落于xxxx。该不动产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娜丽莎。该不动产原系娜丽莎(杜妮娅的母亲)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娜丽莎于x年x月x日立遗嘱,将该不动产由杜妮娅继承,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公证书号:(98)内证民字第xx号)。娜丽莎于x年x月x日死亡,杜妮娅也于x年x月x日死亡,但杜妮娅生前一直未将上述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未将该不动产过户到杜妮娅名下。 三、据被继承人杜妮娅的继承人奥拉称,被继承人杜妮娅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杜妮娅的养女奥拉;被继承人杜妮娅的父亲阿鼎、母亲娜丽莎。 其中,被继承人杜妮娅的父亲阿鼎、母亲娜丽莎均先于被继承人杜妮娅死亡;杜妮娅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杜妮娅于x年x月x日收养奥拉为养女(《收养证》号:呼政民养字第x号)。 五、现奥拉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杜妮娅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杜妮娅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杜妮娅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杜妮娅的父亲阿鼎、母亲娜丽莎均先于杜妮娅死亡,杜妮娅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杜妮娅的上述遗产应由奥拉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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