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喻某某,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捕前系个体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2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18日被送入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3月20日,福建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民警会议,分监区经集体研究后对罪犯喻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狱政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逐级审核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呈报减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在呈报减刑考核期内(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共违规12次被扣16分,在服刑的三年八个月期间,无认罪、悔罪表现,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喻某某不予减刑。 2016年7月18日,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再次集体研究罪犯喻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喻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喻某某在自2010年6月18日入监以来表现一般,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其中分监区重点研究了该犯的违规情况和财产刑缴纳情况。该犯在服刑期间共违规17次累计扣考核分23分。根据闽高法〔2012〕362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中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满六年,提请减刑前一年内无违反监规一次性扣三分以上或累计扣八分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该犯自2010年6月18日至今,入监六年且未减刑;截至研究时,符合“提请减刑前一年内无违反监规一次性扣三分以上或累计扣八分”的条件;同时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27.8分,于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喻某某不予减刑后,罪犯喻某某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7月31日缴纳财产刑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累计执行人民币10万元,财产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八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喻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已执行完毕,且入监满六年未予减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喻某某提请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三监区于2016年7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综合罪犯喻某某历年来的违规情况,认为罪犯喻某某的恶习有所改正,违规行为逐年减少,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审核同意八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分监区认定罪犯喻某某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喻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喻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6年8月30日对罪犯喻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喻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喻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根据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的意见及提交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16年9月30日同意对罪犯喻某某的减刑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喻某某的服刑间隔已满六年,在2014年10月对其裁定不予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作出(2016)闽刑更第6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喻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