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华律师因向司法机关人员介绍贿赂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2月8日,投诉人李某某向本局投诉律师张静华在其任法官审理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期间,授意、参与赵某某向其行贿2万元。

【处理情况】

盘锦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2012年,被投诉人张静华在担任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人期间,在赵某某提出怎样能从轻处理的请求时,其授意赵某某向法官行贿,并陪同赵某某去法院,在其有意离开现场后,赵某某向李某某行贿2万元人民币。 盘锦市司法局调查期间,被投诉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行业、司法行政机关带来的负面损害,真诚认错,接受组织处理。 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110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为证。 盘锦市司法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但鉴于调查期间,张静华能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的认识,表示真诚改过。本局酌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律师张静华停止执业6个月。本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附:盘锦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张静华,女,大学本科文化,首次执业时间:2001年,辽宁泰来乡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2111200211485134。 2018年2月8日,投诉人李某某向本局投诉律师张静华在其任法官审理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期间,授意、参与赵某某向其行贿2万元。 本局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2012年,被投诉人张静华在担任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人期间,在赵某某提出怎样能从轻处理的请求时,其授意赵某某向法官行贿,并陪同赵某某去法院,在其有意离开现场后,赵某某向李某某行贿2万元人民币。 本局调查期间,被投诉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行业、司法行政机关带来的负面损害,真诚认错,接受组织处理。 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110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为证。 本局认为:身为律师的被投诉人张静华,是法律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在执业期间,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为了使被告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罚,授意其向法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5项。但鉴于本局调查期间,张静华能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的认识,表示真诚改过。本局酌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律师张静华停止执业6个月。本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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