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监狱因犯组织卖淫罪服刑人员兰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兰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18年11月28日交付重庆市垫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垫江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兰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兰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兰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兰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此建议对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交的认定兰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兰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兰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重庆市垫江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建议依法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兰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据资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据资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兰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裁定对兰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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