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某,女,65岁。2011年8月11日因左侧甲状腺肿物伴声音嘶哑一个月住入河北省某医院。入院诊断:左叶甲状腺癌;双侧颈部淋巴结转移;左侧声带麻痹;心律失常、房颤;高血压病2级;冠心病。8月11日心脏超声检查示:左房、右心扩张,主动脉狭窄伴中量反流,三尖瓣中量反流,二尖瓣少量反流,肺动脉压力增高,左室舒张功能减低。8月15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叶甲状腺切除+峡部切除+右叶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左颈部淋巴结根治性清扫术+右颈部淋巴结功能性清扫术。在最后行右颈部淋巴结功能性清扫术时,将中下段颈内静脉肿瘤侵犯的血管壁片切,用无创线连续缝合。手术进行了9个小时。术毕返回病房40分钟后,患者呼吸骤停、心跳停止,遂行胸外心脏按压及药物抢救治疗。30分钟后,患者自主心律恢复,无自主呼吸,住入ICU治疗。8月25日,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亲属对死因有异议。为确定死亡原因,其亲属要求进行尸检,遂委托河北某法医鉴定中心为患者进行尸检。2011年10月18日河北某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冀医法〔2011〕病鉴字第XX号《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朱某某在心肌病、高血压、心房纤颤、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基础上,手术打击(手术时间长、手术创面较大)促发心脏呼吸骤停,复苏后发生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鉴定意见为:死因:心肌病、高血压、心房纤颤、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促发因素系:甲状腺大部切除及颈部淋巴结清扫术。 尸检报告出来后,其亲属认为对朱某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30余万元。院方认为死者亲属提出的要求过高,需要领导研究后才能给予答复。为此,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
【调解过程】
2011年10月25日,经朱某某亲属同意,河北省某医院与朱某某亲属共同向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石家庄市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纠纷,并立即对案情进行了解和分析,着手开始调解工作。 此时,朱某某的亲属突然提出在赔偿的同时要追究医院的失职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卫生厅、省某医院和石家庄市医调委递交了对省某医院在对朱某某手术前后直至死亡的16点质疑。为此,省卫生厅几次给省某医院打电话要求医院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此,医院有关领导及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认为既然已经申请了调解,就不该再到省卫生厅要求行政争议处理,遂要求朱某某的亲属必须做出其中一项选择。至此,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为缓解矛盾,石家庄市医调委及时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同时告知朱某某的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如果申请医疗纠纷行政争议处理,医调委将不再进行调解;如果选择医调委调解,请相信医调委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处理好该纠纷。朱某某的亲属权衡再三,最后决定进行调解。 该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医院对朱某某死亡的责任认定上。因此,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朱某某亲属认为,甲状腺手术为甲类手术,医院在手术前应对病人的全身情况有足够的了解,查出可能影响整个病程的各种潜在因素,包括心理和营养状态,心、肺、肝、肾、内分泌、血液以及免疫系统功能等。患者术前入院记录:患有高血压20多年,房颤10多年。术前心脏彩超示:左房、右心扩张,主动脉瓣狭窄伴中量反流,三尖瓣中量,二尖瓣少量反流,肺动脉压力增高,左室舒张功能减低,说明患者在术前有严重的心脏基础疾病。重度肺动脉高压为手术外科手术禁忌症,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手术必然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尸检结果也显示,患者是因手术过程中引发心脏病而死亡,因此,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为分清责任,石家庄市医调委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认为:患者为甲状腺癌晚期,肿瘤已侵犯左侧喉返神经,且有双侧颈淋巴转移,对患者实施全麻下左叶甲状腺切除+峡部切除+右叶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左颈部淋巴结根治性清扫术+右颈部淋巴结功能性清扫术式选择正确。虽然患者有心脏疾病病史,但经术前询问病史提示患者日常生活并无受限制;胸片提示患者心脏轻度增大;心脏超声提示左心房、右心房扩张,主动脉瓣狭窄伴中量反流,三尖瓣中量反流,二尖瓣少量反流,肺动脉压力增高,左室舒张功能减低,但心脏射血分数仍达75%。经心脏内科会诊给予对症处理后患者可以耐受手术。麻醉师术前常规访视,了解病史、体格检查、特殊检查急会诊意见,进行麻醉前评估:ASA分级(Ⅱ)级,心血管系统的心功能评定Ⅱ级。评估认为患者目前无全身麻醉禁忌症,根据病情及手术需要采取全身麻醉,向亲属交代麻醉风险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但是,由于术前对病变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术中所见病变范围及侵润程度超出术前判断,导致手术难度增加,加之不慎将患者中下段颈内静脉肿瘤侵犯的血管壁片切,并进行缝合,延长了手术时间,加重了患者心脏负担,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在此案例中,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随后,石家庄市医调委根据朱某某亲属要求与医院协商,以书面形式答复了他们提出的16点质疑及专家分析意见。对此,朱某某亲属并不满意,又对主刀医生、麻醉医生、B超室医生以及监护室医生和护士对朱某某在术前、术中、术后的检查、麻醉、手术以及抢救过程提出了21点质疑。为给朱某某亲属有一个明确解释,石家庄市医调委专门召集医院相关人员和朱某某亲属举行了一次见面答疑会。会上,医院相关人员对朱某某亲属提出的21点质疑逐一进行了分析解答。会后,朱某某亲属尽管不服,但未提出其他质疑。
【调解结果】
石家庄市医调委根据医院在此案例中存在过失这一事实,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测算出赔偿数额为15万元左右。对此医院无异议。同时向朱某某亲属表达了医调委的意见。朱某某亲属仍坚持赔偿30万元。于是,石家庄市医调委反复做朱某某亲属工作。后又与医院协商,同意将赔偿金额提高到20万元。2012年春节前夕,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得到实际履行。
【案例点评】
此纠纷之所以能够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一是石家庄市医调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纠纷发生后客观地分析了案情,并请有关专家全面分析了朱某某治疗前后直至死亡的全部过程,得出了一个比较客观的结论。对此,医院无异议,朱某某亲属基本无异议,从而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二是医院的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医调委的调解工作。纠纷发生后,他们没有回避责任,而是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尽管与医调委和死者亲属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一定分歧,但最后还是本着和为贵的态度充分尊重了医调委的意见,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医疗纠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由于专业性较强,来不得半点虚假。因此,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客观公正即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基础。同时医疗机构的积极配合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调解实践中,可以时常看到一些医院发生纠纷后,明明存在过错,但还是极力规避责任、推卸责任,最后只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如果我们每一个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和医疗机构多一份科学态度,多一份责任心,医患之间将不会再有距离。